, v. Z2 b) W7 v; I1 }. c
; S. V' P, y( t. u+ }0 I
(林业局的多个文件、函均说明林权合法有效) 开发商陶某找王某、伍某为中间人于2013年1月12日自愿给李某补偿15万元林地费用,并于2013年1月12日交付15万元。此后,开发商陶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李某敲诈勒索15万元,2013年6月4日李某被抓,只有一男警薛某办案,薛某将李某锁在刑椅上,不准吃饭、喝水、上厕所、买用卫生巾(经期),薛某在讯问笔录上造假李某供述,与丈夫程某阻拦施工、语言威胁等,李某见不是自己所说其事而辩解并拒绝签字,薛某威胁道:“不签就让你坐十年以上牢,抓你儿子和老公来签。”并拿起收缴的李某的手机翻电话,李某害怕连累在国企上班的儿子和在农机部门上班的丈夫而犹豫不决,薛某见状又改变口气说:“你签了就送你回家。”李某连早饭都没有吃,被锁刑椅,月经外流,腹痛不止。僵持两个多小时不签字(讯问笔录记载16时10分讯问结束,拘留证记载18时15分看守所签收),身不由己,难以支撑,无奈之下只好在办案刑警薛某编造的虚假讯问笔录签了字。薛某叫一女人去买了卫生巾,才让李某上厕所。车行半途,李某见不是回家的路,便问薛某:“你说送我回家怎么不是回家路。”薛某说:“现在不是你想去哪里就去哪里,这会是我把你送哪里就是哪里。”在后庭审中多次提出调取该重大案件(五人被立案)的同步录音录像而不调取。 一审判决故意采纳伪造的2008年9月13日的群众决议复印件和开发商陶某及与陶某有利害关系的虚假证言即2013年1月8日至11日,李某、程某夫妻俩天天阻拦施工,迫使陶某给付15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后,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追加李某之夫程某合并审理,照搬原判再次冤判李某,又冤判李某之夫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夫妻俩上诉后达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在原审、原审被撤销后的一审、二审多次庭审中,李某、程某提出展示2008年9月13日的群众决议原件而未拿出原件质证,多次提出对知其伪造该会议决议复印件的李某东录音播放质证而一直不播放质证(李某东说是将开会领20元钱的名单和写的群众决议内容打整复印的),主审法官余某不采纳未置换林地的大量证据,也不说明不采纳的理由,隐瞒了夫妻俩无罪的大量证据,采纳了大量的矛盾重重的虚假证言。 1、时任社长李某联书面证明吕某州不同意置换林地的证明,1982年3月给全队每户都补划林地的记录,1983年1月13日给28户各分一处荒山花名册、出租、出售协议等,足以证明没有置换1982年1月1日的林权证上的林地。 2、碑庙社区证明2012年至2013年,碑庙镇在猪市河坝林地实施排污管网工程,碑庙镇政府、派出所、盐井社区协调给李某,补偿现金500元,并承诺解决低保。足以证明没有置换林地,否则就不会有镇政府、派出所及社区出面的协调补偿。 3、隐藏2010年12月27日的47达林函(45号判决第6页表述了47号函内容),案宗无此函,该函认定1982年1月1日给吕某州颁发的林权证没有依法注销仍合法有效。 4、隐瞒2008年9月13日的群众会议决议原件真相,不予展示原件质证,不予对李某东知其伪造复印件的录音播放质证,以伪造的复印件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 5、隐瞒2013年4月22日碑庙镇政府作出的碑府[2013]37号文件,该文件确认:2011年4月陶某再次开工,因建设手续未完善,镇政府再次勒令停工至2013年4月22日出此文件时未复工然因为上述原因不能复工。判决认定2013年1月8日陶某再次开工至11日李某、程某夫妻俩天天阻拦施工的虚假事实。其夫妻俩不可能在停工的工地上阻拦施工。判决以2013年1月8日至11日阻拦施工的虚假事实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