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8]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 I, h5 R1 _ n
[size=0.8]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穆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她认为,小媛在出生不到一星期便由自己收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她对小媛悉心照顾,付出了大量心血,不是亲生胜似亲生,具有深厚的母女感情,双方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另外,她是小媛的法定监护人,程先生在未征得她和小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取血液样本,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所谓亲子检测结论属于非法证据,法院不应采信。 6 M+ b. j6 d' p8 |. e5 R[size=0.8]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先生、冯女士与小媛以父母子女相称共同生活多年,家庭关系稳定。穆某、胡某称其与小媛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穆某、胡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鉴定报告系经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且鉴定是在未取得小媛同意的情况下个人委托,鉴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存疑;小媛现在的户口登记中记载的父母为程先生、冯女士,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穆某、胡某与小媛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冯女士自2009年抱养小媛将其抚养至今,一直照料其学习生活,现小媛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与冯女士共同生活,对双方业已形成并愿意维持的稳定家庭关系应予保护。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到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影响,法院认为,穆某、胡某以小媛亲生父母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程先生、冯女士与小媛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依据不足,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冯女士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