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某称小孩曾因病住院,受访者供图重审开庭时,何某提出异议,称闵某起诉属于虚假诉讼,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法院应按照离婚协议驳回闵某诉求。“离婚协议已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理,闵某诉求于法无据。” 9 G/ |. M+ q$ D" i S' X% a Z Q8 \" C y% H 关于双方共同债务问题,何某表示自己只认可在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贷款的8万元及信用社的10万元的一笔和5万元的两笔,其它则属闵某个人贷款,并非双方共同贷款。“因为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原告自己享受。” % C% M3 i, J1 S! M: x) J7 p+ @; d( t) _! j0 {
何某认为,闵某支出的生育手术缝合费以及小孩因为脑膜炎住院的费用,系闵某履行夫妻相互扶养、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法定照顾义务,支付款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费用不应当返还,而且也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害。7 J6 w# z) f4 U [: ^ [; F. n8 T
& J$ N* X4 G y; @ 法院重审认定女方构成欺诈: d! c$ g: x$ m& L*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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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底,纳雍县法院就该案作出重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从协议内容看,闵某承担了孩子抚养及债务清偿的义务,而被告未承担任何义务。“协议明显减轻被告一方的责任和义务。” & w0 E( @) S4 m% h! R , x; I/ B) a% r3 j 纳雍县法院称,该案中何某与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孩子,而经鉴定孩子并非闵某亲生,“无疑在《离婚协议》签订时,被告何某就该事实对原告闵某造成了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该《离婚协议》中因欺诈形成的附条件离婚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协议内容闵某可以申请撤销。& s5 M5 m! i3 k r* w%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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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在撤销《离婚协议》 中第二条至第五条后,应对小孩抚养权以及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重新认定及分割。法院认定,小孩虽是在闵某、何某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但司法鉴定显示其并非闵某亲生子,因此闵某对小孩无抚养义务,小孩的抚养事宜何某可另行与生父协商处理,与原告无涉。
司法鉴定显示小孩并非闵某亲生子。 受访者供图 % M) M+ d$ H( s6 J, |
法院进一步对闵某提出的何某生育期间和小孩住院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认定,包括生育手术缝合费、小孩住院费以及抚养费共计7.96万元。法院认为,该项损失是由被告过错导致的直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基于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因此该笔款项中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一半,即返还3.98万元。 4 U# t4 M/ {0 S$ m R% p* |6 d8 F- C' R
至于共同财产问题,法院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仅有1辆车,离婚后闵某变卖3万元,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的原则,闵某应当支付何某1.5万元;至于共同债务问题,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借债20.9万元。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纳雍县法院认为,孩子的血缘维系着一个家庭的情感和稳固,闵某为与被告何某共同生育子女,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对出生后的孩子倾注了自己作为父亲的情感。被告与他人生子的事实,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伤害了夫妻之情,同时伤害了闵某给予孩子的父子之情,的确给闵某造成了精神损害。综合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该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法院支持1万元。& J& n. ~ t' O @0 p
5 x; `. x4 `/ p9 }9 B! f 综上,纳雍县法院判决撤销闵某与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二项至第五项,孩子归何某抚养,闵某无需支付抚养费;闵某向何某支付共同财产所得款1.5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银行贷款本金 20.9万元及离婚以来产生的利息,由闵某、何某各承担一半;何某赔偿闵某经济损失3.98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 G5 X. d( O. L! o4 I / Y& ~$ f2 x9 x( I 1月4日,闵某告诉,判决下达后何某亦未提起上诉,但截至目前何某尚未支付法院判赔款项。目前,他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6 B0 g! x! L4 s9 A. h ]$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