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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税务局非法强制医疗单位职工29天法院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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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8 15:51:5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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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刘梅,南充市税务局职工。本人现实名投诉顺庆区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超期不立案也不裁定驳回。2021年6月10日我被南充市税务局安排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程稳,伙同顺庆区公安分局民警阚清勇,以我要跳楼为由将我强行扭送南充市四川南充精神卫生中心(二医院)精神四科非法强制医疗29天,在强制送医及住院的过程中,因非法使用暴力造成我身体多处淤青伤。众所周知,强制医疗是要有法定事由才能实施,但我三次起诉到法院,两次因证据不足被驳回,2022年9月14日第三次起诉,至今三个多月了,顺庆区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驳回。2021年6月7日,因南充市税务局有人在职务职级晋升时违反组织程序操控选票干涉民主投票,我将两段通话录音作为证据发到南充市税务局稽查局工作群中,就此引发争端。南充市税务局不但不予处理解决问题,为了禁止我发表言论,反而在6月10日我在市税务局机关8楼会议室走廊围栏上等待服务员帮我找书卡时,以我要跳楼自杀为由将我强行扭送南充市四川南充精神卫生中心(二医院)精神四科非法强制医疗29天,在强制送医及住院的过程中,因非法使用暴力造成我身体多处淤青伤。第二天,南充市税务局还违法委托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我强行做精神障碍鉴定,再根据该签定违法向医院出具《关于依法为刘梅办理住院治疗手续的函》,违法要求医院对我进行强制医疗。事后,我父母亲多次到新建派出所、南充市税务局协调,阚清勇、程稳一直不将强制住院治疗情况告知我的父母,一直不承认是其为我办理了住院手续。经我父亲多次协商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后来,在二医院同意我出院但是为避免发生责任纠纷,要求送医人协助配合办理出院手续才能出院时,也不协助我的家属为我办理出院手续;南充市税务局还违法要求我父亲到法院去办理监护人手续,才能同意将我交给我父亲。但我父亲去法院咨询,法院回答说监护人身份是法律授予的,不需要法院确认。2021年7月9日,我因胃病发作体重骤降8斤需要转院治疗,程稳一直不接电话,市局稽查局甚至无视我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以“我局依法无你所请求的法定义务”为由,拒绝配合二医院为我办理转院手续。二医院看到我病情严重,才勉强同意由我的父亲为我办理了转院手续。我在住院期间被禁止使用手机、禁止离开精神四科病房,不准与父母之外的任何人探视,父母探视也被限制为每周三次。南充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还多次要求医生、护理不允许我使用手机。其限制刘梅人身自由的目的昭然若揭。最过份的是,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在没有案件、没有法律授权、且未经刘梅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11超出法定范围违法受理南充市税务局关于对“刘梅的精神状态及目前是否需要强制医疗”的司法鉴定委托,违法对刘梅进行强制精神司法鉴定,违法出具“被鉴定者刘梅经鉴定,患有国家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目前其精神状况明显恶化,且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自身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当对其实施强制住院治疗”的鉴定意见,违反保密规定将鉴定结果违法提供给市税务局。南充市税务局收到鉴定结论后,只委托律师就鉴定结果向刘梅的父亲进行了宣读,经刘梅父母多次讨要鉴定结论一直不给。刘梅父母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也一直不予同意。由于一直没有取得鉴定结论,2021年7月16日,我出院后,与父亲一起去南充市税务局申请取得鉴定结论,早上8点多去的,一直没人理,直到下午2点过,我父亲又累又饿又气突发脑梗摔倒在地,我打了120救护车送父亲去医院。这个时候南充市税务局没有打120救人,反而抢先拔打110报警。父亲被诊断为脑梗死。父亲住院后,税务局才将鉴定结论给我们。我住院的时候,我父亲为了救我出院,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顺庆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我出院后又起诉,还是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经过艰难的投诉、行政复议,我取得南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府复〔2021〕71号,认定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我的鉴定违法,2022年9月14日我以此为新证据提起第三次起诉,至今三个多月了,期间我还就顺庆区人民法院不立案而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投诉过一次,但顺庆区人民法院依然既不立案也不裁定驳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这一论断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价值追求,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但为什么现在还有法院敢不立案? / O; D+ s6 \' h" o6 _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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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9日,我因胃病发作体重骤降8斤需要转院治疗,程稳一直不接电话,市局稽查局甚至无视我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以“我局依法无你所请求的法定义务”为由,拒绝配合二医院为我办理转院手续。 2 L7 u7 [5 u2 ]* D0 q8 _3 f

: R2 E: I  o2 t6 s5 L: N5 \2021年7月9日,我因胃病发作体重骤降8斤需要转院治疗 & b5 h4 X, B: A7 t( O

+ }8 l  D. p0 L5 w5 G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在没有案件、没有法律授权、且未经刘梅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11超出法定范围违法受理南充市税务局关于对“刘梅的精神状态及目前是否需要强制医疗”的司法鉴定委托,违法对刘梅进行强制精神司法鉴定,违法出具“被鉴定者刘梅经鉴定,患有国家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目前其精神状况明显恶化,且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自身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当对其实施强制住院治疗”的鉴定意见,违反保密规定将鉴定结果违法提供给市税务局。南充市税务局收到鉴定结论后,只委托律师就鉴定结果向刘梅的父亲进行了宣读,经刘梅父母多次讨要鉴定结论一直不给。刘梅父母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也一直不予同意。
! [  t) U' {% Z- `  ^% d由于一直没有取得鉴定结论,2021年7月16日,我出院后,与父亲一起去南充市税务局申请取得鉴定结论,早上8点多去的,一直没人理,直到下午2点过,我父亲又累又饿又气突发脑梗摔倒在地,我打了120救护车送父亲去医院。这个时候南充市税务局没有打120救人,反而抢先拔打110报警。父亲被诊断为脑梗死。父亲住院后,税务局才将鉴定结论给我% p- p3 z  S* w)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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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违法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对“刘梅的精神状态及目前是否需要强制医疗”的司法鉴定委托,违法对刘梅进行强制精神司法鉴定。本人以上述行为严重侵害本人身体权、隐私权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于2021年8月向南充市司法局进行司法投诉,南充市司法局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答复称,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本人对上述答复不服,于2021年12月5日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3月24日,南充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南充市司法局作出的《南充市司法局关于刘安全、刘梅投诉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有有关问题的答复》,责令南充市司法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本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及答复本人。9 F" M5 h7 D  v* U: A" v, e: x
南府复〔2021〕71号行政复议决定: {+ y6 i% F4 L+ F# m7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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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强制医疗期间,我父亲多次要求南充市税务局停止侵权,南充市税务局根本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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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在二医院同意我出院但是为避免发生责任纠纷,要求送医人协助配合办理出院手续才能出院时,也不协助我的家属为我办理出院手续;南充市税务局还违法要求我父亲到法院去办理监护人手续,才能同意将我交给我父亲。但我父亲去法院咨询,法院回答说监护人身份是法律授予的,不需要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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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 t  O* F% U2022年3月24日,南充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南充市司法局作出的《南充市司法局关于刘安全、刘梅投诉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有有关问题的答复》,责令南充市司法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本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及答复本人。
: x! B1 ?' j( ?. B$ i8 o: c2022年4月30日,行政复议限期30日答复到期了,本人到收南充市司法局作出《答复》,南充市司法局才决定对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 ]$ Y# o2 N$ B- G2 z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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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依据南府复〔2021〕71号行政复议决定内容,系要求南充市司法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南充市司法局据此作出的立案调查决定未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人于2020年5月7日依法请求南充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监督职能,责令南充市司法局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将处理结果答复本人。但至今未收到南充市人民政府的任何答复。7 d2 I- I, U1 T$ F2 z' X+ C3 p
本人认为该答复法律行政处罚内容明显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于2022年8月3日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直到2022年11月23日,南充市人民政府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南充市司法局对惠诚鉴定所的是否有违法所得进行认定,没有查清事实,撤销南充市司法局的答复,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 `. x! j9 F/ y, A;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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