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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记者 蒋麟 核心提示
" a* t/ g2 e) V9 E 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清颜律师表示,出租车上捡东西跟大街上捡东西并不一样。我国法律规定,出租车上捡的东西属于“遗忘物”,捡到不还最重可以入刑;但大街上捡的东西属于“遗失物”,即便不还最多只能打民事官司,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再者,从客运合同关系来看,作为出租车司机,也有义务保管好乘客的物品,可以看作是客运合同的附属义务。- `- j0 R5 ]; @' \: b
6月27日,眉山市仁寿县一位的哥捡到乘客的手机后,向乘客索要百元后归还手机。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仁寿县运管所获悉,因违反职业道德,出租车司机被公司处以停运三天的处罚。) `& t1 y( ]* n" c2 S# ?5 x
视频曝光0 d# c5 }+ R: B/ V
的哥归还乘客手机 索要100元
& b$ b2 ?8 Q5 n* |5 }" f8 n 7月1日,眉山多个论坛和微信公众号均在热传一条视频。视频内容显示,一位的哥捡到乘客的手机后归还时向一男一女索要百元费用的情形,一番交涉后,的哥接过递来的百元现钞离去。
) Y/ S, M1 `- V 视频时长只有1分55秒。当事的哥正坐在驾驶人位置上,手里拿着一部手机,车牌为川Z牌照,车身上写着“仁运”的字样。6 a: L7 A+ T6 b, a g
在视频中,女士提出要回手机时,这位的哥称:“我还可以装着不晓得呢。随时要搭乘客的……你给一百块钱,就算了,拿一百块……”) |" n! x7 _) u x4 @
女士表示“没钱”,并与同行男士商量“要不要手机”和“给不给钱”,的哥马上说:“你(手机)里头有资料的嘛,未必资料就不要了吗?我还是头一回捡到,他们捡到,要得更多……”$ b) ^5 N0 y V1 h0 L
“你的意思是,我不给你钱,你就不把手机还给我?”女士提出疑惑,这位的哥回应:“你不能这样说。刚才我问过你,你答应了,你懂得起……你一百元钱都不拿给我,那我……”的哥此时此刻说了什么,由于街边嘈杂,听不清。
0 a" g2 @1 u# T1 p$ R+ g 视频播放至1分50秒左右,的哥递出手机接过一张百元现钞,驾驶出租车离开了现场。, R4 e. B; T0 g5 b% g
乘客回忆' M- r. R3 n$ ?! y0 ?) N
曾打算给20元 司机却要200元! l8 `# w- U7 K1 e$ a7 X
7月2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了拍摄视频的刘先生,他是当天乘坐出租车的三人之一。
* A* i- `5 L) g 刘先生回忆说,6月27日下午1点多,他和两名女性朋友从仁寿县先锋街打车到网贸港(地名),给了5元钱车费。几分钟后,同伴发现手机不在,便拨打电话。' z+ d! [7 Y( j# j' Y/ r7 P. C$ C( {
“当时接电话的是出租车司机,我们提出去拿,但出租车司机说给我们送过来。”刘先生说,朋友的手机是两个月前才买的,花了2800元。自己和朋友说好,为了表示感谢,要给20元作为司机来回的费用。
- ~+ k9 `" L/ I e4 ?4 w0 M. `$ O 很快,出租车就来了。还未等刘先生开口表态,司机就提出要200元。觉得差距太大,刘先生和朋友开始跟出租车司机讨价还价并录像。
& w" u9 V1 i, t/ i& @$ S7 p9 I 朋友在支付百元拿回手机后,刘先生多次拨打投诉电话无果,为了警示更多的人,他便将录像发到了网上。% e3 ]1 Q4 W s6 q. Z0 Y. C* Z9 u
运管部门) Y' K' n- L" q% c9 h0 H
司机违反职业道德 停运三日
) M: d4 F2 e6 T: p) J8 T6 u- p7 _! F 昨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从仁寿县运管部门和出租车所在的公司了解到,经查,该出租车确系仁寿某出租车公司所有,视频中的事件存在。因的哥违反职业道德,已责令该的哥所在公司对其处以停运三日的处罚。下一步,如果能找到当事人,将退还的哥收的一百元钱,并责令司机赔礼道歉。( p; N" y! [; S8 s4 a Y
不过,刘先生并不愿意联系运管部门和出租车司机,也拒绝领回之前支付给出租车司机的一百元。他说,自己并非住在仁寿县城内,当日是和同伴们在仁寿县城学习的最后一天,现在已经离开了仁寿县城,此外,他不再透露更多情况。( i' {. R2 o' T; k0 r
律/师/说/法
+ [8 m6 M+ E$ C6 F, L 捡到遗忘物不归还 可能获刑/ E% y6 ]0 ]) Y/ w0 [+ _7 ~9 m
对于视频内的基本事实,当事出租车司机袁某并无异议。但对于停运三日的处罚,袁某觉得有点“冤”。袁某称,只是让他们“意思意思”,因为这是个不成文的规矩,很多司机归还乘客遗失的物品后,对方都支付了“一两包烟钱”的感谢费。
, D' ]6 o! e% Z 对此,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清颜则认为,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层面而言,袁某的做法都是不对的,因为,出租车上捡东西和大街上捡东西不一样,法律上的区别是“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 s! N* F5 E2 }% k; T- p0 v: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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