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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盐井村社干部伪造了2008年9月13日的群众会议决议复印件,称1982年3月给吕某州补划了林地,林权证无效,该复印件上的46人手印其实是给每人发钱的手印,将该名单与写好的会议决议上半部决议内容相连复印下来,村社以此伪造的群众决议复印件为由,便急忙于2009年3月11日私下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以40万元的价格将猪市河坝林地卖给开发商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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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庙镇政府2013年37号文件明确停工,开发商却编造了阻拦施工的虚假事实) 6、法官余某以案吃案,自制白条让开发商陶某假打领条领取判决应追缴归财政的7万元。办案刑警薛某以案吃案,李某被搜身的2200元。由陶某打白条假收据。该收王某、伍某各2000元未出收据,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李某明、王某太各退35000元无据。前述没收款项应归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