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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亲生女儿致其怀孕引产 撤销父亲监护权 民政局来当“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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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5:2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4月8日,四川乐山某监狱,随着法槌重重地敲下,正在监狱服刑的卢亮(化名)失去了对女儿小花(化名)的监护权。今年14岁的小花,此前曾遭生父性侵并怀孕引产,至此她终于彻底摆脱了违背人伦的家庭环境,重获新生。据纳溪法院称,这是四川省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1月1日施行后,四川省第一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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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  H; R6 s& L5 q/ Z& l父亲在服刑,母亲患精神病.谁来监护成难题
- j; |& H# \  o- @3 ^; v5 S/ t$ b今年14岁的小花可谓不幸,母亲是精神病患者,自己也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小花跟着父亲卢亮生活,卢亮却性侵了女儿……
3 [4 X/ z( U3 `" A- ^4 f8 l2015年11月,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对卢亮提起公诉,纳溪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卢亮有期徒刑5年6个月,在乐山某监狱服刑。父亲服刑,母亲在精神病院治病,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已去世,姐姐又是未成年人,唯一的亲属是小花的姑姑,家里的房子也是危房,谁来监护、照顾小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7 m+ u. k  y/ L3 p& t: e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庭长彭仲芳介绍,在卢亮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法院和检察院考虑到卢家特殊情况,而且小花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即便成年后也需要有监护,于是检察院向纳溪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局提出申请撤销卢亮对小花的监护资格,以便更好地保护小花,有利于她的身心健康。' x6 w; n9 V0 R2 J( r4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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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法院做出判决.指定当地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 X; ^3 I* }% q3 F为慎重起见,法院前期到小花所在的当地对村民进行了走访,并和小花姑姑、村委会和纳溪区民政局进行了衔接。“小花姑姑全家务农,且年过六旬,经济条件较差;村委会人员流动性大,力量薄弱,不利于监护照顾,都不太适合作为小花的监护人。”彭仲芳介绍,和民政局沟通好安置事宜后,最终确定由民政局提出申请撤销卢亮监护资格。9 t/ J( y- c- k( D. |

8 @6 U# [1 ]) y* j6 R开庭前,法院工作人员到卢亮服刑的监狱对法律文书进行了送达,卢亮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很羞愧,同意放弃女儿对小花的监护权。4月8日,纳溪区法院启动特别程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在卢亮服刑的监狱审理了这起案件,纳溪区民政局两名代理人和卢亮参加了庭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当庭举证质证后,纳溪区法院合议庭做出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亮对小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小花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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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8 `* Z1 [2 p民政局怎样当“家长”?采取救助措施,孩子暂由姑姑照顾,上学等事宜由几方商议
  q7 R( ^  c) P( \. B1 ]" E卢亮的监护权撤销了,民政局怎么当好“家长”呢?纳溪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赵义平介绍,纳溪区民政局没有下属的儿童福利机构,小花又是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成年后也需要有人监护,随时有亲人在身边照顾是较为妥当的选择。
) X" M* ^# y& G+ n/ F! y3 ^) [赵义平介绍,收到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后,民政局召集妇联、当地镇村、小花姑姑等人就安置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由于小花家庭经济困难,民政局先采取了救助措施,全家人都享受低保待遇。同时,民政局还考虑将小花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帮助她度过治病或其他难关,小花目前暂由姑姑进行照顾生活起居,民政局和当地村委进行监督。赵义平透露,目前监护权变更正在进行中,如果以后涉及上学等事宜,民政局将和当地村委会及小花姑姑共同商议解决。
* |/ B+ k3 K% _& {7 n  4月12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小花所在地村主任杨丙权,他表示小花现在在姑姑家生活情况较为良好。彭仲芳也表示,法院将会继续对小花保持关注,不定期对她进行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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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L$ \. |7 l2 J/ w4 x# \
  “监护权撤销”并非新概念+ A+ r. ^$ u5 }
  30年无判例的“僵尸条款”被重启3 ^) J7 {& W# [9 S
  案件审查过程中,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庭长彭仲芳曾遍查类似案例,发现2015年2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情节案例,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担任受害女孩的监护人,成为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纳溪区法院院长何猛介绍,撤销亲生父亲的监护权,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少有的案例。法院方称,该起案件是四川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3 U# F, y7 P& y& I
  实际上,“监护权撤销”并非新概念,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因法律条文过于模糊,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谁来养这个关键问题没有明确,因此近30年来无判例,被人称为“僵尸条款”。而新施行的《意见》第35条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之一,民政部门等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判决撤销,并指定其他监护人。《意见》明确,判决监护人撤销资格,未成年人没有其他监护人也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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