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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出台“最严”禁烟令 今年将进行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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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4:0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3亿  中国是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拥有3亿烟民和7.4亿二手烟受害者。: x/ A7 b5 }% O! v$ d
  100万3 o. @# j0 n0 B7 |9 ^
  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我国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
+ y6 {6 ?( a* [6 S9 J6 V6 J7 Z  昨日为世界无烟日,控烟再度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早在1997年,成都就已开始施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规定托儿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各类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后启用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谁来执法和处罚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其中,个人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
$ y% {1 Z) T* p1 s2 B$ O  四川规定:
, Y$ F3 K. l/ \9 L. \  公共场所违规吸烟 个人最高罚200元. h+ i; S: _1 D# e0 y( t
  据了解,成都市早在1997年就已开始施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根据《规定》,托儿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各类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针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不听劝阻的,由爱卫会所聘任的监督员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m' D' _; r: M$ `( {
  2011年5月1日,《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谁来执法和处罚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公共场所禁烟开始分头管辖,比如网吧、茶楼由文化部门执法;医院、餐馆由卫生部门执法。《办法》明确,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单位若不劝止,直接处罚单位;个人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
- t1 p7 W; t* C7 X  市卫计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志春介绍,去年卫计委已向市人大立法委提出对《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进行修订,市人大立法委研究的意见是,待国家禁烟方面的法规出台后,再根据国家的法规从严制定地方性法规,“今年会进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立法调研。”在他看来,除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禁烟,强有力的社会动员和营造无烟环境也很重要。 . K7 M) P3 _& @! m* A' z) s9 g
  卫生执法:
, Y5 j4 p/ ]) v  |' T+ [  x  加大控烟力度 单位违规最高罚2万" F8 z/ S7 V7 l, e) a6 y
  成都晚报记者从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获悉,去年8月至10月,支队曾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上下联动,完成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含超市)、影剧院、餐厅7大类公共场所控烟专项工作。据介绍,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共出动卫生监督员近4000人次,对3000余户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摸清全市控烟工作基本状况。专项行动共计下达意见书3600余份、责令整改1907户,对存在违法行为的40户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35户、罚款5户(皆为沐浴场所),罚款金额18000元。5 g7 [9 d8 F2 ^( D9 B9 L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环境卫生监督大队大队长邱蓉表示,今年我市将结合全国卫生城市复查工作,要求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督查,把控烟工作落实到位。发现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公共场所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F. T# l, e7 ]7 ~, L2 T  “专职控烟群体有限,市民也可以参与到控烟工作中来。”邱蓉说,一般来说,禁烟公共场所都张贴有相应的标识及控烟举报电话。市民发现违规抽烟行为,可立即拨打举报电话,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赶到处理。9 q! I, Y2 X* S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Z, q2 ^) ]6 t: t9 p/ ?& b
  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s, o0 {' e  b- {# k: G
  1 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 ]( w2 g6 X! F8 |9 X
  2 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 T7 L* {5 R/ Q: b+ \) W- T) R  3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2 V6 p* v7 j: {4 j+ Q  4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A$ w2 x2 T1 u# ~3 N# Q
  5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等室内区域
; x  ?5 v1 O( m# k" z; z$ K  6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a& \& G4 K) t; a) U3 g
  7 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P$ n5 W7 z9 [2 Q3 T* l; \, h: d
  8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0 Y8 T7 L( E2 u% ?8 I
  9 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 ]7 i; s% U9 |' J& L+ Y
  成都晚报记者 李诗敏 胡科
- B& J- V; g$ o. y+ u8 P" s;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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