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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自局不深入调查、袒护登记中心违规办证、该担责却推卸责任、为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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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4 10:43: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我2023年4月才购买位于成都市金河路63号附1号的房屋,其登记档案严重错误,漏洞百出,所有资料表明登记中心就算无法证明其违规,至少也应该承担造成登记错误事实之责任。          
; B! E6 N& x, Y  {( ^# c) N2 H        然而,本该登记中心承担责任、纠正错误,却强词夺理、诬赖合法产权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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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g+ a' g. ^* x6 {        向规自局递交《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不动产登记单元重新认定申请》亦杳无音讯,不深入展开调查,包庇、袒护其下属登记中心。. j- O. o8 \# B( C2 a. c6 L
        
5 |/ r- B& I" B5 j        于法:我已经提供原产权单位证明、多张图纸、楼上楼下结构一致的房屋事实都足以证明登记档案是错误的,而你们仍然要求提供《房屋原始户型设计图》,这一要求无明确法律法规之规定,也欠综合考虑,因为这个图纸并非所有房屋都必须有:成都市城建档案馆说当初自愿存储;青羊区规自局说不是所有房屋都要这个图才能修建;成都住建数据中心答应从历史、安全等多角度综合考虑实行就目前结构进行产权清理,而后被登记中心跨部门无理叫停,既然是可有可无之图,为何成为贵单位办理该案件的必要材料?- y  ?2 B% ?4 W5 L7 u/ V. c)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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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6 U& g8 ^3 R$ m$ M6 M* ~        于理:登记档案多处明显错误,居然发证了,我过户前也再三咨询登记窗口,居然多次过户没一个工作人员发现!是工作人员都不识字?还是所有工作人员都不仔细?还是登记中心故意放水?就算是登记中心所谓的原产权单位递交的资料错误,那也是登记中心和原产权单位造成的错误,是否是你们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我不需要知道。但作为现在合法的产权人,要求针对你们是违规也好、工作失误也罢造成这样错误的结果予以纠正,应该是合法、合情合、理。然而,你们一方面不让查相关资料,一方面非让我提供没有的资料,只不过是为了推卸责任、不作为而已,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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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颁布《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要让我们老百姓有法可以、有财富
获得感、有财产拥有感、有幸福感。而我刚买的位于天府之国之心脏的房屋就成这个熊样,只有被你们这些玩弄权谋之人的愚弄之感、欺骗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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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o1 J) ]  M8 X. Q) I        呜呼哀哉,尔等忘乎所以,实乃人民之灾,国家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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