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报案称被诈骗近3000万 检方:有欺诈性质但不起诉
“客观上有欺诈性质,却不构成诈骗罪,这究竟是何道理?”黑龙江省绥化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都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明(化名)始终无法理解,一起看似简单的“土地出让金诈骗案”,在财政局报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并开庭审理后,案子却突然被搁置三年多,并最终迎来一个出人意料的结局。该起案件的背后因果并不复杂:2014年,福都公司以4650万元的价款竞得绥化市两宗土地使用权,在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成和朋友李某涛等人共同出资后,由李某涛向绥化市财政局转付土地出让金2925万元以及向北林区财政局转付土地保证金725万元。后因资金不足,差1000万元一直未能交齐。2016年10月,刘某成将福都公司及上述宗地项目以3650万元转让给杜明,但所得转让款并未分给李某涛。同年12月,李某涛向绥化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刘某成职务侵占,并向绥化市相关部门申请退款。李某涛在向绥化市财政局申请退款过程中,称福都公司“不存在了”,最终绥化市财政局于2017年10月26日将2925万元土地出让金汇入李某涛指定账户。同年11月,杜明发现这一情况后,向绥化市财政局讨要说法。发现受骗的绥化市财政局随即报警,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李某涛等人抓获,后将此案移送检方起诉。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至绥化市中院后,后者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22年7月1日开庭审理。2022年7月27日,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0月,黑龙江省检察院的一封“回函”解释了该案最终不起诉的原因,“李某涛通过一定的欺骗手段‘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客观手段虽带有欺诈性质,但主观上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从而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那我的地和钱呢?”在李某涛等人被不起诉后,身为案外人的杜明,反倒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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