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3-19 12:37:10

浙江杭州,一女子花费1万多元,去一家健身房报了私教课,因为拉升时和教练

浙江杭州,一女子花费1万多元,去一家健身房报了私教课,因为拉升时和教练有身体接触,又在一间独立的房间内,私密性比较强,所以女子提出想要一个女教练,可万万没想到,健身房要给女子安排男教练,女子提出退款后,健身房又表示要扣除百分之四十的手续费。

吴女士比较爱美,平时为了保持一个好的身材,也喜欢下班后去健身房练练,刚开始,吴女士都是独自一人去,也不会找专门的教练来辅助练习。

可渐渐的,当吴女士去的健身房多了,就发现有个健身教练还是相当专业的,加之健身房人员不遗余力的推荐,吴女士也有了找个专业教练的想法。

但吴女士在健身房练习的过程中也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涉及到拉升课的时候,是要和教练在一个独立的空间内的,而且双方会有一定的身体接触。

吴女士是个保守的人,又听说过网络上传的一些闲言碎语,便向健身房提出,报私教课的前提是给自己安排一名女教练。

健身房答应的很痛快,也确实给吴女士安排了一名女教练,双方也签订了一个服务合同,可令吴女士没想到的是,在今年·份的时候,女教练就离职了,而此时吴女士还有40节课没有上。

由于健身房只有一名女教练,吴女士的课程就被耽误下来,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份,健身房仍然没有招聘到人,甚至对方还表示要给吴女士安排一个男教练。

吴女士认为,双方当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要给自己安排女教练,现在因为健身房的自身原因违约,所以希望全额退款给自己。

但健身房提出,私教课是不能退款的,如果退款,就要扣除百分之四十的手续费,而且双方的合同中没有写明“不是女教练上课就要退客”的规定,而是合同的最后还特意载明,协议以合同为准,口头承诺无效。

吴女士觉得被健身房在合同上下了套,便举报了市监局,并表示后续将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对于吴女士而言,如果想要走诉讼途径,就需要举证证明是健身房违约在先,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是,吴女士和健身房达成了一个私教合同,有争议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1、健身房中途更换教练,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个人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更换教练是否违约的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健身房就不构成违约,因为健身房做为拟订合同的一方,掌握着天然的优势,所以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行业惯例、大众一般人的认知来判断。

众所周知,私教服务合同并不等同于日常的普通,私教服务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很多顾客都有特定的教练,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体验和效果,强调的是双方之间的信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更何况在本案中,吴女士还自始至终提出自己需要女教练,所以这种人身属性更强,现在健身房因为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就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健身房针对其自身的违约行为,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为吴女士找一位女教练,或者全额退款给吴女士。

2、协议中约定的“以合同为准,口头承诺无效”是否有效?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白格式条款的定义。

关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属于无效条款。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健身房事先拟订,属于格式条款无疑,而口头承诺无效的条款明显是加重了吴女士的责任、免除了健身房的责任,所以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最后,在双方的进一步协调下,健身房和吴女士重新签订了协议,表明后续将从其他门店调来女教练为吴女士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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