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1-10 15:03:09

江苏一女子醉倒楼道,51岁大叔好心将她带回家,事后女子崩溃报警

在喝醉这个问题上,世俗有着奇怪的偏见,若是男性喝醉,就成了做坏事的合理原因;可若是女性喝醉,就成了受害的合理原因。

毫无疑问,这样的偏见是不公的。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喝多少酒都不是施害的借口,更不是受害的根源,因为文明需要把人作为人去尊重,这根本无关外在的身份、性别乃至事件发生时个人的状态等。任何一起与酒有关的犯罪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有罪犯的存在,因为TA们将内心恶念付诸了实施,并非受害者特意提供了犯罪机会。

法律毕竟起到的是他律作用,人心对道德的坚持才是关键的自律,所以生活中,我们更需要时刻自省,不要为一时的私欲泛滥害人害己,正如我们今天回顾的这桩2021年发生于江苏泗阳的案件,女子深夜醉酒被陌生大叔带回了家,次日崩溃报警,其间纠葛,看似是酒惹的祸,实则为人心幽暗所致。

张某是江苏淮安人,出生于1970年,住江苏泗阳县某小区,案发时51岁。他的生活原本风平浪静,但有时候人心的不足会让自身犯糊涂,引来波澜。张某上下班的时间并不规律,经常很晚回家,2021年6月7日晚上,已经11点多了,外面行人少,四下安静,张某回到小区,一进楼道就发现了异常。原来有个女子醉醺醺地歪倒在地,一看就喝了不少的酒。这女子便是谢某,谢某原本也住在这,当天因为工作的缘故参加了酒局,她酒量一般,仅坚持着打到了车回来,下车后却没能成功走回家去,而是半道上就醉糊涂了,走到小区里还以为已经进了卧室,竟睡在了地上。

尽管已经入夏,这么在外面睡一夜也是会感冒着凉的,张某回家恰好看到了楼道里醉倒的谢某,上前查看一番,叫了好几声,谢某却毫无反应。

此时张某还有点好心,找了一番,找出谢某的手机,准备打电话让她家人来接回去,但折腾半天,张某却没能成功解锁,只好将手机放下。在对方醉酒没能叫醒又联系不上亲朋的情况下,张某原本应该做的是报警求助。但张某却没这么做,他站在原地犹豫了一番。半晌过去了,楼道里依然无其他人经过,只有他和年轻靓丽长相姣好的谢某独处,张某最终决定将女孩带回家安置,谢某迷迷糊糊被人搬动,却不知道正在发生什么,而张某已经将她挪到了自己家的沙发上放好,随后洗漱收拾准备睡觉。

以往这个点他都能很快入睡,但这天却辗转反侧,满脑子都想着同睡一屋的谢某,起初,理智还能战胜欲望,随着时间的流逝,张某的心思变了味,到案后,张某表示自己最开始是担心谢某醉酒睡外面不安全才带回家,只是次日4点左右,他睡不着起来上厕所看到侧卧的女子,没忍住走过去。

可以想见,在将谢某带回家直至事情发生的几个小时内,张某经历了一番心理斗争,随着阴暗的欲望战胜理智,张某忍不住对睡着的谢某伸出手试探了一番,发现谢某毫无动静,睡得非常死,顿时再也控制不住内心的色念,趁机与之有了关系。张某原本以为,自己是救了人,所以占便宜也没什么,女孩未必能发现,也不一定会追究责任,于是便肆意妄为,但次日谢某酒醒发现自己身处一个陌生的地方,再看到压根不认识的陌生大叔,检查了身体情况,顿时崩溃了,张某自知理亏,在对方报警之后便主动投了案。

受害人喝多了,神志不清,昏睡不醒,根本不可能说“不”,面对张某的兽行,没有意识不具备反抗的能力,此时行为人虽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却趁人之危,用了其他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QJ罪。

根据本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QJ罪是刑法中少有的几个保留死刑的罪名之一,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四)二人以上LJ的;(五)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张某得知他人报警之后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刑法》第67条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见色起意,给受害人带去了伤害和阴影,也将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等待他的只有法律惩罚,一念之差,造成了恶果。

许许多多的刑事犯罪案件中,“酒”都扮演了一个配角的角色,但配角终究只是配角,主角在于人心之恶,也许今天事不临己身,但他日未必如此,对于受害者和罪犯,无论喝酒的是哪一方,应当受到谴责的都是将私欲置于法律道德要求之前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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