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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嫖娼时间太长,女子报警!律师:第21分钟起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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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15:52: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21岁的大学生朱某半夜在火车站附近被女子领到住宿的地方,

该女子问朱某是否需要泄火,价格便宜。

朱某同意后,交了50元与48岁的卖淫女牛某达成嫖娼协议。

但是,因为年少气盛,朱某20分钟还没有与牛某完成性行为。

牛某为接下一单生意,催促朱某快一点,并说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结束了,有这时间她都做5单了。

朱某正在兴致头上依然不紧不慢,牛某于是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

朱某大怒,对牛某殴打几拳后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又过20分钟后朱某完成。

牛某觉得委屈立即报警,经过鉴定其被打成轻伤。

朱某和牛某卖淫嫖娼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朱某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机会,而牛某为了50元钱出卖身体,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和嫖娼,根据治安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应当对两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朱某殴打牛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朱某因不满牛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殴打行为,其殴打行为直接导致牛某受伤,经过法医鉴定朱某为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朱某已满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其依法应当对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

朱某强行与牛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牛某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思表示可以随时改变。

朱某和牛某前20分钟发生性关系属于两人自愿的行为,这属于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

但是当牛某提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朱某已经失去了继续与牛某发生性关系的正当理由。

朱某使用暴力强行与牛某发生性关系,其属于典型的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尽管牛某为48岁的卖淫女,但是其性自由和性权利依然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因此朱某犯强奸罪,可以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

但是因为本案因两人嫖娼而起,牛某对案件强奸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朱某从轻处罚。朱某作为一名大学生,本应该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把有限的时候投入到无限的理想之中,其禁不住诱惑实施嫖娼行为,本来只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后面实施殴打并强奸的行为彻底葬送了前途,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两罪并罚最低也要判个四五年,大学对于判刑的学生也要开除,这真是一个性冲动引发的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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