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构成何罪? 一提到“强奸犯”绝大多数人想到的就是“男人”,但如果男性被女性侵犯,女人会被称为“强奸犯”吗? 在提倡性别平等的今天,很多人会觉得这一话题失去了讨论的必要性,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也应该被冠以“强奸犯”的罪名,但在事实案例中,男女的强奸行为还是存在着一些差别。 这主要出于,女性强奸的案例占少数,占大多数的还是女性“诱骗”行为。 女性诱骗女生B被男生C强奸,那么她能被判“强奸罪”吗? 女性主观上强奸了男性,又能不能被判“强奸罪”呢? 知法君今天为大家做一个解释。02 女性“诱骗”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知法君首先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强奸的法律知识:强奸,指的是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也称性侵犯。 知法君曾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女生A把女生B诱骗到一个酒店,事先和A女串通的男生C把女生B强奸了,那么此时女生A也被法院判为“强奸犯”。 这是因为A女在诱骗B女的行为已经实施,她帮助了C男犯罪行为的实施,A女是C男的帮助犯、是从犯,所以是以“强奸罪”的从犯来进行处罚。 强奸罪从犯一般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03 实施侵犯男性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云南有个案例,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无可忍,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王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 现代文明国家,强奸都属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要再普及一下: 大家可以从这个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其犯罪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并没有将与男性强行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强奸”男性目前在我国尚不构成强奸罪。 在具体司法实务中,许多男性遭到性侵的案例是以故意伤害罪等来处理的,有时也有猥亵罪,总体来说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广大男性朋友肯定会有所抗议,为什么在这件事上男女不平等了。也有学者认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那么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是如何对强奸犯进行处罚的呐,知法君在此给大家摘抄了《刑法》中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41条 第2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59条 第2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00条 第3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构成侮辱尸体罪。从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相信大家看完这篇文章对于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构成何罪?已经有了很明确的答案,社会在不断发展,我们的法律也应该跟上这个社会的节奏,希望大家都能在法制健全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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