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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致全国人民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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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19:10: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辽宁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致全国人民控告书!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相关部门就是不予受理查处纠正!
(控告人对陈述问题的真实性承担相应全部法律责任)
控告人:刘荣凯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什司县镇东腰村4组 电话:15040668445 微信:kai873017555 QQ:873017555
被控告人:1: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公安局王石镇什司县派出所原所长张翀,现为海城市东四管理区派出所所长。2:副所长祝恩博,现为海城市北关派出所副所长。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张翀,祝恩博在侦办2014年5月10日刘知海,刘知宇(抢劫伤害罪2014年刚刚获释者),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三人手持凶器到我公司故意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同时用凶器铁锤对我进行多次暴力殴打,强迫我不许继续经营婚庆公司一案中拒不履行国家法律规定!肆意违反工作纪律!包庇凶手!帮助藏匿凶器!毁灭证据,对行凶者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犯罪行为及强迫交易罪刑事犯罪行为等刑事犯罪行为不予刑事立案侦查!并故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法拒绝出具应依法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
                   控告请求                          
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尊重法律,正视事实,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被控告人张翀,祝恩博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及严重职务犯罪行为立案审查,严肃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0日15时左右,在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什司县村(原什司县镇)公安派出所附近,刘知海为非法垄断当地婚庆市场而组织因犯抢劫伤害罪入狱的2014年刚刚获释者其表弟刘知宇(又于2016年3月因严重故意伤害案现负案在逃),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三人驾驶车辆窜至我公司门口故意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对我大打出手,手持凶器铁锤多次进行暴力殴打直至昏迷。其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海城市中心医院病志显示:左侧眉弓处1厘米缝合口一处,0.5厘米裂口一处,CT显示纵裂池密度增高,不除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头部多处血肿,左侧一颗上槽牙及一颗下槽牙松动,左眼右眼淤血,视力不清,并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住院一个多月出院后遵医嘱在家又休养一个半月(海城市中心医院病志为证)。
本案中,行凶者三人与到我公司制作遗像的客户刘兆胜根本不认识。刘兆胜驾驶在海城市马风镇水务站站长崔东也就是行凶者之一刘家贺舅舅那里借来的公务用车到我公司后将车停靠到我公司门口。而行凶者三人看见后,其中刘家贺以找其舅舅的名义无事生非,故意挑起事端,(该车为水利站公务用车,而非其舅舅私家车,怎知该车就是其舅舅开来的,并且不加以任何称呼,只是大喊大叫:车主哪去了?人哪去了?不许在他家定庆典。该行为反之也证明了其以为舅舅来我公司预定庆典活动而非常不满)。并且在刘兆胜以告知其该车是借用来到我公司制作遗像并非签订婚庆项目情况下依旧严厉警告刘兆胜不许其到我公司签订婚庆项目。在我出去刚询问原因情况下三人手持凶器就开始进行多次暴力殴打。
本案中,刘知海只是一个无照经营婚庆公司的小老板,其无权垄断当地婚庆经营市场(我是持照合法经营)其强迫不让我开办婚庆公司是毫无道理的,是一种霸市行为,是一种强迫交易行为,当然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为非法垄断当地婚庆市场而组织因犯抢劫伤害罪入狱的刚刚获释者其表弟刘知宇,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三人驾驶车辆窜至我公司故意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对我大打出手,并手持凶器铁锤多次进行暴力殴打,行为凶残,不计后果,其殴打我的原因具有非法性,是典型意义上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之三大特性,并且对受害人的损伤拒不赔偿。
本人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后,该案办案人员:张翀,祝恩博,作为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侦办该案中拒不履行国家法律规定,肆意违反工作纪律,故意包庇凶手、帮助藏匿凶器、毁灭证据,在该案发生后没有定性和结案前就将重要证据凶器铁锤藏匿起来,举报人多次要求出示并给予凶器上的指纹及血迹依法鉴定而无果,并拒绝给予刑事立案侦查,竟以(因琐事刘知海.刘知宇.刘荣凯发生口角后,刘知海.刘知宇将刘荣凯殴打,认定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只给予刘知海,刘知宇行政拘留15日)并至今违法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
而办案人员认定的琐事在哪体现出来的?何为琐事?我与行凶者三人并不认识,他们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至于口角,行凶者三人到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不让我在继续经营婚庆公司,我只是正常问了一句:为什么不让我干婚庆了,行凶者三人手持凶器铁锤就开始进行多次暴力殴打直至昏迷。这样就可以定义为口角吗?可以定义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殴打他人吗?并且三人行凶却只行政处罚二人。而办案人员竟说行凶者殴打我是有针对性的就不是随意殴打他人。请问这起案件中针对性在哪里?而针对性的目的又是什么?
依据(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罪)。(四)《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罪)。该案行凶者三人其行为上以完全构成涉嫌寻衅滋事行为犯罪及强迫交易行为犯罪等刑事犯罪行为,在多次与海城市公安局沟通无果后,我于2014年6月19日向海城市法院行政庭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海城市公安局《2014》第343号34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公安机关对行凶者三人涉嫌寻衅滋事行为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2014年7月29日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公安局法制科民警及辅警刘洋,刘志远就我对公安机关对该案的定性提出质疑时,作为市公安局法制人员竟然在法庭上公然说:行凶者到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是做生意的一种合法竞争手段。我提出为什么三人行凶而只处罚二人时,他们依旧无耻抵赖说:调查的结果就是这样。我说市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为什么少了一个344号,而其解释说给别人出具了,试想一下,难道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编号是依靠抽签形式吗?还有市法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成伤原因鉴定“以证明我头部伤口并非拳头击打所致而系铁锤击打形成”,而公安机关不予承认不予质证。我向法庭出示案发现场和凶器及我头部伤情照片,(经查阅办案单位什司县镇派出所行凶者所做询问笔录自相矛盾,谎话连篇,漏洞百出,其中刘知宇以承认手持过铁锤,但否认用铁锤击打过我头部,并狡辩称铁锤手柄上的血迹是刘知海用拳头击打我头部沾到刘知海手上后刘知海去抢铁锤时沾到铁锤手柄上的。而事实却是刘知宇用铁锤殴打我后将凶器铁锤扔在了现场,后在派出所所长张翀到达现场后让我去将凶器拿进屋内,我用捂过伤口的左手去捡拾握到的)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竟故意包庇,竟帮助将凶器藏匿起来,在庭审中也不予出示。并违反办案程序和规定,对直接认证行凶者撒谎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指纹和血迹不予鉴定质证”法制科工作人员竟还无耻抵赖说:我提供的照片没有日期,铁锤来源不明,不予采纳。请问:都是公安机关扣押的物证,你的怎么就有效?
2014年10月20日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具有对本辖区内治安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公安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全部予以采信,因认定第三人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而驳回我的诉求。而于同日向公安机关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公安机关对第三人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依旧不予立案,并依旧违法不予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
综上:张翀,祝恩博做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1: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并三人行凶只行政处罚二人。2:拒绝刑事立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3:对行凶者及证人所做询问笔录以证明其犯罪事实不予详实调查。4:包庇纵容凶手,并帮助藏匿凶器,毁灭证据,进而对直接认证行凶者犯罪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血迹和指纹不予鉴定质证)。5:对法院予以采信支持的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成伤原因鉴定:以证明控告人头部的损伤并非拳头击打所致,而系铁锤击打形成的不予承认质证。6:辽大司鉴【2014】法医临鉴字第1364号临床鉴定意见书,以证明控告人头部的伤系锤子击打所致,但该意见只能证明成伤原因,并不能证明是哪位加害人所致。而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也只能是证明控告人被第三人结伙殴打,并没有查清成伤原因及直接加害人。7:在海城市法院行政审判庭以对其说明并出具行政判决书告知因认定第三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并出具司法建议函情况下依旧不予刑事立案,并依旧违法不予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
一:依据(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章,3-03-2-。(三)《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一。(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章十七条(1)(3十四条(1)(2)。(五)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一)第五项(徇私枉法案)第2条,3条,《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二)第三十三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3条,4条,5条《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张翀,祝恩博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其行为以严重违纪违法并以严重涉嫌职务犯罪。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控告人认为该诉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历时三年多海城市公安局,海城市纪委至今不予查处!海城市公安局面对实名举报民警违纪违法事实竟罔顾事实,无视主观问题竟违法出具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我与行凶者三人毫无关系,朗朗乾坤下行凶者三人驾车公然窜至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同时手持凶器对我多次进行暴力殴打直至昏迷。在如此明朗的事实及充分的证据面前,一个有理有据而如此简单的典型的刑事案件,特别在当地官方及群众中几乎人尽皆知的一个错案竟历经三年多时间而无任何部门受理查处纠正!这就是你们所谓的践行依法治国?这就是你们所谓的践行从严治党?究竟是谁在掩盖事实真相颠倒黑白?究竟是谁在玩弄权利践踏法律歪曲事实?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迫于无奈只得公布于众,让全国人民来监督审判!并希望相关部门领导给予重视,能够尊重法律,正视事实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纠正错案,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
控告人:刘荣凯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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