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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托管中心经营者多次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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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15:34: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又是对孩子下手!最近关于幼儿园虐待、侵犯儿童的报道太多,让人非常气愤。本来觉得这样的案例在我们身边很少,但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托管中心经营人员,竟然趁着午休的时间,在女同学宿舍猥亵女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其重判,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真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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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朋自2014年5月以来,在其经营的托管中心(没有经营资质)多个房间,多次猥亵在该托管中心吃午饭、休息的小学生卢某(案发时未满12周岁)。2015年4月29日凌晨,在托管中心二楼7位女同学休息的宿舍内,又对初中女学生裴某某(案发时已满14周岁)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朋多次猥亵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已满十四岁的女中学生,其行为构成猥亵妇女罪,对被告人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何朋系对被害人卢某、裴某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托管中心猥亵儿童、妇女的典型案件。被告人何朋在半年的时间里,采取用钱财引诱、哄骗、威胁等手段,对卢某多次实施猥亵,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予以严惩。”省法院刑一庭庭长谢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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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萍说,本案的发生,除被告人的原因外,被害人年幼、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学校、家长安全教育缺失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本案警示学校和家长应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在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自救、积极寻求帮助。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的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从严打击,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省法院副院长傅国庆介绍,从全省法院情况看,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重刑率始终保持在31%以上。通过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有效提高了全社会尊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山东商报新媒体记者 杨紫慧

山东商报新媒体编辑 翟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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