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传播网讯(曾敏 许鹰))2017年5月24日,金口河区法院受理一起干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年5月12日,简某因摔伤被送往被告处入院治疗,同月简某经抢救无效,医院宣布临床死亡。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简某某的死因是复合心源性猝死,但与被告某医院对简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有一定因果关系,其损害参与度责任为25%-35%。原告干某等人遭受巨大丧亲之痛,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特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246949元。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能及时解决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迅速与当事人双方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原告干某某等人情绪激动,希望法院公正处理此事,如处理不好,将集体性上访。面对如此压力,稍有不甚,将导致群体性事件。承办法官顶着烈烈夏日,走访受害者家属,望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矛盾。但双方对于承担赔偿金额的比例争议较大,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35%的责任,而被告方只同意承担25%的责任。 经过长达6个小时的庭审,承办法官仍然没有放弃最后一线的调解希望,耐心对原、被告双方说法析理,阐明法律规定,化解其抵触情绪,最终双方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达成 调解协议。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这起极易激化的民事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有效避免了群体上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X2 O* Q! ^* G( s; V6 r;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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