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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廊坊市中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河北廊坊文安县环保局推荐,为当地一个排污设施不达标的小型工业园区(此园区位于文安新镇东海驾校院西南侧命名为东海实业集团)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备设施,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设计并向县环保局提交了污水治理工艺同时与园区方签署了污水处理厂投资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合同义务(甲方:园区项目主体方;乙方:投资配套治污设施方),因考虑到工期限制也只好在合同签署后立即开工建厂,本着诚信经营的态度等待甲方按照合同规定出示土地使用权及抵押手续……不料污水处理厂建设至调试阶段,项目主体仍未履行先合同义务以及相应合法手续的办理,造成乙方的污水处理厂无法竣工验收,更无法取得投资收益;且在此后,乙方承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成了甲方存放污水的储水池,经多次村民举报并查封无果;对于甲方无视法律的行为,乙方对合作目的实现不报希望,找甲方协商无果、找环保局协调无果后推责;眼睁睁看着自己投资成果被侵占已经面目全非、只好以合同纠纷案依法上诉县法院,从而保障合法权益。 在主要违约事实证据确凿,而合同责任义务任意条均不履行的甲方却没有违约责任!?,经盖章签字的投资担保责任也不被认定,原告申请了现场勘查既不回复也不勘查,当地法院不但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以证据不足驳回!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需查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并发还重审,重审结果居然是是(乙方)原告违约!,确认理由是县法院从甲方的责任义务条款中推论得出的乙方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并且乙方没有举证该推论没有违约责任的事实!就这样颠倒了举证责任以及违约责任!难道乙方的责任义务要写在甲方的责任义务条款中?乙方责任义务却不体现该责任?;而合同中明确的责任先后顺序,法院为何一定要拿甲方不履行先行责任后果而造成乙方没有后续履约的结果去判定?;在合同义务顺序明确的情况下,乙方又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归属义务,法院仍然是不予理睬!;真的是不敢相信人民法院是糊涂还是不认识字,逼的老百姓去学习了法律法规后,才知道根本是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更何况:一方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企业合法权益即是损失方;另一方是因制污排污并被责令停业的企业;到底谁更应该获得法律支持?我一个环保企业的冤屈或许是小,我国的环境保护是否能够良性循环发展是大,更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问题! 法院不依先后合同责任、不依原被告举证责任、不依法律程序办理案件!即有法不依法要法律何用?有证据不参不查不理会、要证据又做什么?这样的渎职的人民法院将会造成的什么样的尴尬后果?令人担忧…… 以上均为简单的事实论述,无虚假捏造,如有捏造,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n. I$ f/ s: }- h. 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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