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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涉嫌酒驾受审 称护士抽血时用的消毒液含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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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14:16: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不管此案结果如何,都请记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
  司机李某酒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崇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于4月18日在崇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侦办过程中,因抽血护士涉嫌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使得整个案件复杂起来。为此,法院围绕护士是否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抽血过程是否受到污染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
  控方认为,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抽血护士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且同一天晚上被送检的另外两名车主在血检中未检出酒精,据此认为不能认定李某的血液受到了污染。
  辩方认为,护士自己都说不清楚是否使用了含酒精的消毒液,被告人的血液存在污染可能,且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程序存在问题,法院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无罪判决。
  当事司机
  抽血过程受到污染结果非法
  去年7月14日晚,司机李某饮酒后,驾驶雪佛兰小轿车沿崇州市滨江路行驶,23点过,与同向在前面行驶的红色别克轿车相撞后逃逸,又与一辆宝马轿车相撞。两起事故发生后,李某被交警挡获,经初步检测,其体内酒精浓度超过了醉驾标准,随后,李某被送往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查。
  抽血检查显示,李某的血液样品中,酒精浓度为194.030mg/100ml,据此,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为由,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 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为其抽血的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使用的是小瓶复合碘,其成份本就有乙醇,据此,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血液在抽血过程中受到了污染,其酒精浓度检验报告属于非法证据,并请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庭审过程中,崇州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本案相关关键证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抽血护士
  不确定当时用的哪种消毒液
  李某在庭审中陈述,护士在为他抽血的过程中,按规定,应该用大瓶碘伏,但当时该护士使用的却是小瓶复合碘,两者的有效成分有区别,复合碘含有乙醇。李某确定护士当时使用的是含有酒精的小瓶复合碘。
  为此,法庭传唤了当时为李某抽血的护士罗女士出庭作证。在庭审中,罗女士证实,该医院里使用的消毒液分为三种:酒精、碘伏、复合碘。按照规定,在配合交警对酒驾嫌疑人进行抽血检查时,要用碘伏。“对于当时给李某用的是哪一种,这个我不清楚,但是按规定是要用碘伏。”罗女士在法庭上称。
  为了查清真实情况,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抽血时民警用手机录制的视频,视频中有一段拍到了消毒液瓶子,但无法辨认是哪一种,而且也没拍到护士蘸取消毒液的过程。为能查清抽血现场究竟使用的是哪一种消毒液,审判法官反复播放视频,让罗女士辨认视频中的消毒液究竟属于哪一种,罗女士表示确实无法辨认。
  公诉机关:
  无证据证明消毒液含有酒精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血检报告,遭到了辩护方的质疑,出具鉴定意见的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庭作了说明。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试图证实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实验室与血检实际鉴定地点不一致,并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了质疑。对此,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向法庭出示了机构的鉴定资质,并当庭陈述了实验室的相关情况,以及整份报告的出具流程。
  公诉机构还向法庭提交了一组不含酒精的消毒液实物照片,以证实本案所使用的正是这一种消毒液。该组证据遭到了辩护方的质疑,称照片中的消毒液始终没有出现在抽血现场的视频中,无法证实抽血时使用了这种不含乙醇的消毒液。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了被告人李某的血液在抽取过程中是否遭到了污染上。对此,公诉机关称,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抽血护士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且同一天晚上被送检的另外两名车主在血检中未能检出酒精,据此,不能认定李某的血液受到了污染。而辩方认为,护士自己都说不清楚是否使用了含酒精的消毒液,被告人的血液存在污染可能,且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程序存在问题,法院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无罪判决。庭审中,辩方放弃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请求。
  合议庭经审理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实习生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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