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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案抗诉申请监督书
0 @. @5 s* [: h/ u& z. g% l5 c吉林省各位检察官您们好:
n7 j9 G# Y' a申请人:刘加志 男 汉族 住 址: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六组西万泉岭屯4 K0 r: b& X. r
身份证号: 略 电 话:170788609999 _& ^ a8 l! V# S8 Y; j
请求事项:
! G, A& B" t6 g1 X5 @% q申请人对(2016)长检刑申审通41号驳回通知书不服,请求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03)长刑重字1号、(2003)长刑终字206号。(2005)长刑监字12号、(2015)吉刑监字第32号、(2016)最高法刑申字81号等驳回通知书依法监督审理。
% i) P* ^5 ~ H, C"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一)(二)款现依法向吉林省检察院请求支持抗诉。1 J( x) h1 e6 M+ |$ S- H. R
二.依法监督支持再审宣告我无罪,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且依法赔偿。2 ~) w$ n' L( H& c: D
三.依法追究办案人滥用职权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警察造假、徇私舞弊涂改证据等渎职的全部责任。 ( @$ Q' p- L, [* e+ N5 i b
事实理由如下:
1 k: i* Q2 a" c- m! T$ d5 ]1 V, X 事情发生在1989年一次赌博纠纷发生过争吵,参赌人员在1992年选举中和大队干部有过节的,1994年怕1995年选举有影响,于是,五年之后以‘赌博为由’村霸勾结警察歪曲事实编造假案,为了个人恩怨进行陷害强行认定抢劫。导致一个案件发生在两(阴阳N)个年间出现明显的鸳鸯起诉、鸳鸯判决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M; @% q4 R' y: ^" {" a
1、原审公安侦查机关没有被害人刑事侦查笔录,原审检察机关没有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的刑事侦查笔录证据。公检法三机关没有提供出被打掉两个牙的证据,没有提供出(凶器)拿刀拿剪子的证据,被打又没有医疗诊断的证据。
0 q7 z" S% m% {7 R2、更为荒唐的是原审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与提审表提审笔录时间都不一致(一天的提审两种公章),充分证明了笔录的来源不真实不合法涉嫌伪造的。3、侦查卷第九页没有 年 月 日的情况说明可不可以作证据使用?不标明日期到底是哪一年的如何做证明?徐长春、赵春与原审签字有差异;叶树久、沙长友签名是否本人签字?希望澄清查实。
4 W% c! } T8 r) ]4、补充侦查卷中陈洪文2003.1.27日的证言注明公诉机关提供,刑警队可以代替公诉机关吗?177号退补涵形成时间是2002.8.30却说找不到邬自发,为什么卷中有2002.7.16日(取保)的笔录,说明书证明找不到邬自发,却有邬自发的证言显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7 N, | g9 y7 i5、本案公安机关造假,检察机关不监督,法庭不支持对质。长春市中级法院2004年长刑监字第00016号通知书却说“本案在侦查、起诉阶段存在一定的程度瑕疵”;本案的瑕疵存在伪造证据足以说明证据不足。
3 q% ~" }# m- L: d7 E& D6、榆树市检察院二次退补侦查后证据不足,卷中涂改律师笔录时间,明显的补充侦查超限。4 u9 o$ }/ j( {2 }
7、同一组办案人三分钟四十多公里异地取证完毕却说“笔下误”实属狡辩。( ~9 j- w# C% X6 Z- E
8、张作学原审笔录、原审法庭苑德武笔录及听证会法庭记录刑讯逼供属实并不是当庭翻供。
/ [% x4 p7 h+ @2 s1 J" E3 _9、李树清、孙国录的证言自己都自相矛盾如何作为定案依据?听证会孙国庆的证言充分说明本案是有人策划出来的假案。
& y* G3 }# V- u* [. ^, ?+ N! d10、本案证据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解释的74条(2)(3)(5)、76条(1)(2)、77条(1)(2)(3)(4)、82条(1)(2)的规定,严重的违反刑诉法的50条、96条、98条、104条、187条、188条等的规定;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中“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有罪的证据采纳”的规定,法律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实质被打被抢证据支持,以传闻的言词证据定罪违反了罪行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颠覆了法律的基本价值。这份判决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继续激化,在这判决中看不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更看不到面前人人平等。
( ~8 w3 U# c1 E3 \$ T综上:2015年11月26日榆树法院听证会的证据至今不上报,中级法院塞责推诿,得到的是巡回法庭枉法通知。本案滥用职权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警察造假,徇私枉法涂改证据、隐匿证据欺下瞒上、各级敷衍塞责一味推诿多年来上访得不到公平正义,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践踏。办案人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犯罪。本案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明显的证据不足,,依照刑诉法第242条、162条、第8条的规定强烈要求吉林省检察院各位领导监督本案。
9 p/ J8 U6 d, L) e4 f2 k 此致 : u$ O c, Z; D# f4 r
吉林省检察院控申厅 4 z' D2 K# ~) c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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