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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柏某给朋友担保,朋友拿到贷款后,未给银行及时还款,银行打电话向柏某催贷,而柏某的妻子因压力太大,自杀身亡。涉事的宝鸡渭滨农商银行称,该担保人家属死亡与借款催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9 `) [4 V- a; _& ^* K4 S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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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L. D; ]: b. ^ u% Q市民柏某去年在宝鸡渭滨农商银行三合村支行为熟人办理了一起30万元的贷款担保,担保人有两位。八、九个月之后,柏某发现借款人有转移资金倾向,并且了解到借款人夫妇数年前已经离婚,贷款时却能提供结婚证明等文件,而且名下有两处房产,怀疑其有骗贷嫌疑,于是马上提醒银行催促借款人还款,并着手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追缴贷款。 柏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银行嫌起诉过程太慢,避开借款人,直接让担保人承担后果,柏某无奈先后偿还了贷款利息和罚息。柏某找到借款人请求其按时还款都被拒绝,借款人多次表示和银行某某关系好。 柏某称,春节之后,他找到银行冯行长,请求替借款人偿还十万元并减去一位担保人,“当时冯行长答应办理,后再去银行被告知冯行长调走,新来张行长不同意原先商议结果。” 随后,银行每天打电话给柏某家里催款,柏某父亲急的患上脑梗住院,柏某母亲和奶奶担惊受怕、不知所措。柏某找到银行要求不要再给家人施加压力,有事可打电话给他,他来想办法。然而柏某家里每天仍然接到数十个银行催款电话。2月25日,柏某妻子精神崩溃自杀身亡,柏某一家痛不欲生。 柏某称,事发后,银行法律顾问和有关领导找到他提出支付3000元了结此事,被他拒绝了。 3月1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柏某,他称家人现在悲痛欲绝,暂时不想再提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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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家属走司法途径 {- v6 ~/ e# ^, v0 N: ]
3月1日,华商报记者来到宝鸡渭滨农商银行,该行办公室人员称,单位新闻人发言人不在,要见他需提前预约。 当晚,银行发出官方声明称:“2月25日下午,柏某妻子在家死亡,其家属认为是我行信贷人员催收贷款所致。随后纠集亲友20多人到支行采取摆放花圈遗像、烧纸哭闹、拉棺要挟等手段讨要说法,严重扰乱了我行的正常经营秩序。支行立即报警,辖区公安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置,责令当事人限时撤离,整个事态得以平息。在镇司法所和公安机关的协调中,死者家属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高额赔偿,我行认为该担保人家属死亡与借款催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支行借款催收属提示性电话催收,且未上门催收。” 声明称:“借款人李某于2015年11月9日,在我支行申请借款,自找柏某和周某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柏某及其妻(死者)提供了夫妻债务共同确认书。此笔借款2016年11月8日到期,我支行信贷人员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了电话催收,未上门接触。死者家属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我行建议死者家属走司法途径。故未同意其高额赔偿要求。” 对于柏某提出的借款人资料涉嫌造假,如何通过银行审批?这份《声明》中只字未提。 , j1 l8 S( k: c `9 a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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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6 q& I" n# O$ b; I4 n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清偿
3 l+ A- {8 t7 X) n& M9 H9 Y. F. p- V7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德胜介绍,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 陈德胜建议广大市民,在为他人做一笔担保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因为情面,随意担保、乱担保,因为担保后果就是需要对自己的担保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8 Q4 n- v1 h Z! |5 s# v, U9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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