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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荷花池扩建工程购房纠纷案的诉讼代表。请大家关注一下一个十多年未得到执行的案件。1 F/ q( \- A6 f) w' m c
1994年1月成都市工商局,荷花池市场管委会、中国电子商城三单位在成都晚报等媒体上发布了荷花池市场扩建工程的各种招商广告,根据招商广告的承诺及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购房户与成都市工商局等三单位分别签定了购房协议书,工商局等三单位承诺:在1995年内交付房屋供购房户使用,如不能按时交房,开发商愿承担12%的违约金。后耒,开发商不仅未如期交房,而且与广告中的承诺相差甚远,问题很多,而且存在严重欺诈、违规、违法和腐败问题。为此我们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我们对薄公堂、开庭审判时才知道真正的开发商不是成都市工商局等三单位,而是成都鸿信物业开发公司(这是一个典型的官商勾结的案件!),市工商局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却与开发商一起来欺骗老百姓,以政府行为骗取老百姓的信任,使广大购房户上当受骗,荷花池市场管委会和中国电子商城至今没有注册,而中国电子商城在招商后就消失了。荷花池市场扩建工程存在着各种违纪违规问题,使消费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杳旡音信。从1998年开始,我们进行了漫长的诉讼,从区法院到市法院,再到省高院.省高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这个判决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没有追究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的任何法律责任,也未对购房户作任何赔偿。但就连这个不公正的判决至今也未得到执行。+ Z- n/ ~; \ {, m- K. z8 o2 `# _
判决规定成都市鸿信物业开发公司三个月内按实用面积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立的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黄清和等146人办理产权证。根据国家规定每个摊位产权面积为8.6平米,而开发商只给办4平米(开发商侵佔了购房户4.6平米的产权)。对这个违反生效判决,抢劫公民财产的行为,中院扏行法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当我们的律师去询问时,扏行法官舒*告诉我们,这个案件已结案。这使我们感到非常惊奇,判决中的产权证至今未办理,应返还的诉讼费也未返还,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迟延覆行金也未拿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一条都未扏行,当事人也未收到结案通知书,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的结案了!
% q% Q0 O$ N- q+ u3 r# N4 u 对于成都中院执行中的问题我们向省人大,省高院反映,省人大,省高院非常重视,多次督办,要求尽快按生效判决的要求给购房户办理产权证,以免遣留问题影响社会稳定。8 \8 R4 W. |+ ]5 G. r
后来这个案件转由成都中院执行局王*法官负责(他已是第五位负责本案的执行法官了),他告诉我们,开发商同意办8.6平米产权了,要签定一个互不侵佔公共面积的协议,并送房管局备案才能办理(这就是开发商说的:我们每天都开着门等待着客户去办理产权证明!)。实用面积、公摊面积都是业主的,开发商有什么权力要求我们与他们签定一个与办理产权证无关的附加条件?办产权证设置前置条件,违反了生效判决!
1 W ~$ R) i* x 扏行法官还说,关于迟延履行金,等办了产权后另案申请.我们认为:迟延覆行金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行使的一项强制措施,目的在于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给于一定的经济惩罚,以维持司法的权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无需申请人另案提出。(明显的在忽悠我们!)+ Q3 E# c+ r% b. Q% U& r r
执行法官还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不是金钱义务,仅仅是一个行为,因此不需要迟延覆行金。我们认为;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登记之前体现为债权的存在,而代表物权的所有权、转让、抵押、置押、变卖等它项权利都未实现,在办理产权证以前我们和开发商的关系是债权关系。因此受让人应该得到债权的保护。办理产权证不仅是行为义务,而且也是一种金钱义务,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3 {2 J9 m4 g" ~8 k# E, f* c" j
我们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向省高院执行局反映,得到省高院支持。他们同意我们对本案执行问题的理解。並多次督办,但中院一直久拖不决,中院执行法官的行为是渎职还是偏担开发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成都中院执行局某些法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s7 E- w2 A1 t. @ 从1998年开始,历时十多年,前后分别经历七人主办,本案一直未能执行!这中间究尽还存在什么更深沉的原因?本案是否存在腐败问题,强要求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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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池市场购房纠纷案诉讼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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