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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搭乘,仍然要担负赔偿责任。9 W. h1 _; j/ R; @1 r a% v' l
女孩宋,23岁。男孩成,24岁。事情发生在5年前,当时两人是恋人关系。6 M* g; M1 r4 I0 w) E- b( Y
2011年8月31日12时许,宋乘坐成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崇文镇营里村路段时,宋忽然从车上跌落到地上。成赶紧停车查看,见宋头部出血、昏迷不醒,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宋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宋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挫伤(重)等。宋在陵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因伤情较重,陵川县人民医院建议转到上级医院治疗。2011年9月29日,宋被转至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治疗65天后出院。
1 d7 l$ z9 j/ K4 N& J- r 事情发生后,宋的父母与成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成承诺照顾宋并将自己的户口迁至宋家中。之后,成外出打工不归,宋的父母因与成失去联系,便于2012年农历正月十六,带着宋住到成家中至今。目前,宋不能自行站立、日常生活行动需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经鉴定,宋构成三级伤残。3 S. H, ^" D+ e" d! A+ T4 |8 a% k
庭审中,成辩称,宋乘坐摩托车时没有戴头盔、偏坐,也没有扶他。在他与摩托车没有摔倒的情况下,宋自己摔倒在路上。对此,成认为宋对本次事故有责任。成称,对于宋的损失,他愿意以个人能力去赔偿,但宋的计算标准过高,他无力负担。" K. l) D3 @4 l: c7 x4 e
二审法院认为,因乘坐摩托车发生伤害,案件应该属于交通事故纠纷。可是,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事故成因及事故责任也未经交警部门认定。分析完众多因素后,法院认定宋与成应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
/ i! A. D- {% {: y( H2 r 法院最终判定,成赔偿宋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28万余元;驳回宋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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