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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控告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审判人员制造假遗赠案、枉法裁判,夺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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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6:3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控 告 书
( J3 G) F6 Z/ E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7 c) I6 F( z4 v7 p. T9 d+ u: v
控告人:葛名秀、谢文兰,  电话:189806969293 `+ ^+ D0 r4 k
被控告人:
薛跃发 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审判长
邓华茂  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审判员
左都元  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陪审员
9 r" N9 {3 x- o- [" A
控告请求:
1、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几位被控告人民事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并书面告知控告人;
2、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审判长薛跃发与刘礼平共同实施虚假遗赠诉讼的刑事责任,并书面告知控告人。
& L7 e& W& F1 d" x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22日,刘礼平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请求判令青城山镇白石村四组房屋(权0022024)及青羊区清江东路120号11栋1单元4楼8号房屋(权0187151)属于被继承人份额归原告(刘礼平)所有及判令被告(葛名秀、谢文兰、谢碧桃)向原告(刘礼平)支付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肆万元整)的诉讼请求,成华法院2013年1月29日以(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予以立案受理,并由薛跃发担任审判长和邓华茂为审判员及陪审员左都元组成合议庭审理(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遗赠纠纷案。诉讼立案标的额为636880元,结算时期2014年12月5日仍是该标的额。从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及结案标的额进行对比,判决结果显然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属于典型的违反法律的规定。
       2013年3月15日控告人(被告)向法院申请鉴定遗嘱中谢临枫的签名是否与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2012年10月12日(后被更改为2012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笔录上谢临枫的签名为同一人书写,在法庭主持下原告、控告人(被告)双方对选定的鉴定检材签字密封,控告人按法庭要求预交2000元鉴定费。法院并未对控告人(被告)申请的鉴定事项进行委托鉴定,而是擅自更改签名样本,更改了鉴定事项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之后,法庭将5000元的鉴定费交款通知邮寄给控告人(被告)的代理律师,控告人(被告)被法院无故要求交纳鉴定费用5000元,控告人(被告)了解到增加鉴定费用是因法庭擅自更改签名样本和鉴定事项造成,其目的是为了掩盖2012年原告刘礼平与该法院多名审判人员制造的另一起假案。控告人(被告)拒绝更改签名样本,法庭一直拖延不作笔迹鉴定,直到2014年6月的庭审中,审判长薛跃发仅口头通知控告人(被告)的笔迹鉴定申请被取消了。法庭采取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取消控告人(被告)依法申请的鉴定,这是几被控告人故意违法,侵害控告人(被告)的合法举证权,以便于法庭枉法裁判,帮助虚假诉讼的原告刘礼平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3年9月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笔录》里审判长薛跃发单独见刘礼平的律师,要求原告增加鉴定样本和交纳鉴定费用,被原告拒绝后,薛跃发对原告律师说“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笔迹还未鉴定,案件还未审理,审判长薛跃发便未审先行裁判。2013年12月9日《鉴定费用申请》里,审判长薛跃发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其法院申请鉴定费用5000元,且得到法院法庭庭长,副院长和院长的审批同意。从2013年9月24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笔录》的“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内容和2013年12月9日无任何法律依据的《鉴定费用申请》申请费用上看,薛跃发在未审理案件前已经认定控告人(被告)确认的签名样本与遗嘱签名中存在伪造的签名和伪造的证据。所以审判长薛跃发明知如果不更改签名样本,鉴定结果将不利于刘礼平,不增加鉴定费用就会直接导致鉴定不能而终止审理,审判长薛跃发在笔录里“如果鉴定不能或结果不准确,对你方也不利”以及《鉴定费用申请》就是非常有力的证据,因为,明显是审判长薛跃发在帮助虚假诉讼的原告刘礼平。根据民事诉讼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鉴定应由诉讼当事人自行申请、自行承担费用,并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鉴定不能造成举证不力的后果。不鉴定将对刘礼平不利并导致案件终止审理,审判长薛跃发为了继续审理刘礼平的虚假诉讼,采取无任何法律依据的依职权委托鉴定,几被控告人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帮助虚假诉讼的原告刘礼平谋取不正当利益。2014年3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弄虚作假的鉴定报告。
       2014年9月18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审判长薛跃发又是单独见原告刘礼平的代理人。笔录反映出原告代理人不知道原告是否曾主张过权利,原告在整个庭审中均未提供过“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任何证据”,且控告人(被告)还向法庭提交了控告人(被告)曾一直要求原告刘礼平处理遗产的证据。原告刘礼平在起诉状中称与控告人(被告)多次协商,遭控告人(被告)多次推诿明显是原告捏造的事实。但几被控告人仍执意要判决,帮助虚假诉讼的原告刘礼平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3年3月15日,2014年6月24日,2014年7月2日,2014年7月15日,2014年8月27日和2014年10月24日共六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均未查清案件的客观事实,几被控告人就随意判决。
       法庭查询了与本案有关的农业银行账户860901100318631和853301100974419及建设银行账户6227003811950363051和6227003812000353506等四个账户的2012年4月11日至2012年9月14日期间四个账户共存入了1044000元。法庭还查询了与本案有关联的5240943810259853账户,但法庭仅口头陈述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5月22日无交易记录。控告人(被告)认为,账户未有交易也应当由银行出具相关的手续,更何况开户本身就要适当存入一定资金,资金也应当有利息。这也是法院帮助刘礼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典型表现。由于刘礼平无其他收入来源,仅由遗赠人谢临枫负担她的一切费用,且刘礼平与谢临枫共同生活的8年期间,谢临枫的所有财产均由刘礼平掌管,从这些账户能清楚的反映,虽然是存入刘礼平的账户,但应当是谢临枫留下的现金,已查明的金额应当有104万元人民币。这些现金是谢临枫被判决离婚之前被刘礼平存入到刘礼平自己的帐户里,应当属于谢临枫与葛名秀的夫妻共有财产,刘礼平未退还给谢临枫和葛名秀。刘礼平作为保姆8年中占有的谢临枫和葛名秀的财产,法院未全部调查清楚,也未告知其他救济方法。但是,几被控告人在判决书里却仅认定现金仅为70万元。对于余下的34万元,几被控告人在庭审调查核实时不作任何询问与核实,在判决时也不作任何表述为什么不作为遗产,34万元凭空消失。因此,如果在遗嘱成立的情况下,几被控告人属于故意让刘礼平多分配了34万元。更何况,刘礼平还涉嫌犯罪,是不应当参与遗产分配的。对于刘礼平侵吞谢临枫夫妻的财产,几被控告人没有调取与谢临枫财产有关的全部银行交易情况,特别是控告人(被告)要求几被控告人调取人民银行的关于刘礼平保管谢临枫的财产被存入到刘礼平的全部银行账户交易情况,但是几被控告人仅凭刘礼平随便说的几个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显然是没有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在未全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当然是枉法裁判的。
       2016年,控告人(被告)调查到刘礼平藏匿遗嘱人谢临枫的公证遗嘱,且遗嘱公证时,刘礼平在公证现场,刘礼平在谢临枫去世后曾向公证处申请执行公证遗嘱。2013年1月22日《起诉状》中清楚反映出,原告刘礼平谎称其于2012年12月2日遗嘱人去世后才知晓并取得遗嘱,向无专属管辖权的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原告刘礼平在庭审中又谎称是在遗嘱人去世前几小时知晓获取遗嘱,与刘礼平在起诉状中所表述的内容自相矛盾,刘礼平为谋取不当利益,捏造事实,虚构2012年8月30日的遗嘱。在 6次公开开庭审理中,控告人(被告)多次向审判长薛跃发反映原告曾声称其持有遗赠人的公证遗嘱且在都江堰医院作过二次公证录相,而刘礼平提交给法院的所谓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也无第三方证明人和执行人,但是,二年审理期间,审判长薛跃发对是否有公证遗嘱不作任何调查,原告刘礼平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真实、合法、相关联的证据,审判长薛跃发还在庭审时当庭与原告刘礼平的律师一唱一和地作伪证,在2014年6月24日参加庭审时,控告人(被告)葛明秀不堪忍受法官作伪证制造假案伙同刘礼平恶意谋取不当财产,被气晕倒在审判庭,法警将10多位旁听者赶出法庭,同时通知120到法院救护葛明秀。审判长薛跃发在未全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多次通过违法手段,枉法裁判帮助刘礼平通过虚假诉讼,诈取判决书,谋取不当利益,严重侵害控告人(被告)的合法权益,历时二年,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3年3月到2014年,控告人(被告)向成都市检察院和成华区检察院控告部门和民行部门多次反映刘礼平曾声称其本人持有谢临枫在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录相公证遗嘱、以及法官伙同刘礼平恶意谋取不当利益的问题。
       综上所述,几位被控告人的行为,从主观上有多处故意的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控告人的损失数额巨大,几位被控告人违法的执法行为与控告人(被告)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几位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5(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案和处罚规定,因此,应当对几位被控告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和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恳请立案侦查并追究几被控告人民事枉法裁判罪、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将涉嫌虚假诉讼罪、还构成其他犯罪的原告刘礼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恳请贵院及时立案侦查,及时将刘礼平移送公安机关,及时履行检察监督的法定职责,并予以书面答复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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