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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出台规定 的哥送还乘客遗落物品收费不能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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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14:4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只要有乘客下车,的哥袁弘都会下意识地往乘客的座位上看看,并加上一句“看看有没有东西掉在车上。”

  昨日,面对成都商报记者,袁弘笑言,再也不想因为捡东西送还索要钱而被停运了,划不着。

  一年前,袁弘在车上捡到乘客的手机,索要百元后归还,此事被曝光到网上后,因违反职业道德,袁弘受到停运三天等处罚。仁寿运管部门由此出台规定:的哥们城区内返还乘客遗忘物,即便乘客坚持支付感谢费,但收取交通费、保管费原则上不超过20元。

  有律师认为,运管部门的初衷是好的,但规定金额这种方式不太妥当,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个规定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应。

  一个规定

  城区内返还乘客物品 交通费不超过20元

  11月9日,仁寿城区,随便拦下一辆出租车询问返还乘客掉在车上的物品收费不能超过20元的规定,的哥们的头就像鸡啄米般:晓得晓得。

  这些的哥或许不知道,仁寿县运管部门出台这个规定,正是因为一名的哥曾捡到乘客手机索要100元。

  去年6月25日,仁寿人刘某的手机掉落在出租车上,联系上当事的哥袁弘,袁弘很快赶到了现场,并提出要200元钱。刘某和朋友与袁弘讨价还价并录像。最后,支付100元拿回手机。为了警示他人,刘某将录像发到了网上。获知此事后,仁寿县运管部门以“违反职业道德”处罚袁弘停运三天并赔礼道歉。

  随后,仁寿县运管部门出台了针对捡到乘客遗忘物品的新规定:无论的哥在何时何地捡到物品都应及时归还或上交公司。在费用方面,如果遗忘物品的乘客在城区内,送过去的哥收取的交通费应不超过20元;如果是乘客自行前来取,公司不提倡司机收取保管费,即便乘客坚持支付,最多只能收取20元的保管费。

  一种鼓励

  三名的哥主动送还乘客物品 公司分别奖百元

  仁寿县运管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规定实施一年多来,再也没有发生上述事件。许多的哥捡到东西后,都主动送还了乘客,分文没收。仅有三名的哥在送回乘客遗失的物品时,收取了20元以内的交通费用,为了鼓励这种行为,公司对三名的哥分别给予了100元的奖励。

  张军是获得奖励的的哥之一,说起6月因送还乘客手机而获得公司的奖励时,他都觉得有点意外,“当时送还乘客掉在车上的手机收了12元,没想到公司还对我进行了奖励。”对于收取乘客的12元,张军解释,“我空车给他送过去的,打表多少钱就多少钱。”

  一类声音

  城区内收交通费合理 保管费应视情况而定

  不过,也有的哥对规定不太赞同。刘德辉曾捡到过一名乘客掉在自己车上的皮包,包内有近万元现金和一些证件,他花了半天时间几经辗转找到了乘客,乘客给了200元感谢费,刘德辉欣然接受:200元是对我耽误半天生意的补偿。

  在刘德辉看来,规定中城区返还物品不超过20元的交通费较为合理,但保管费也不能超过20元有点牵强。“一般物品还好说,万一我捡到的是一笔巨款或十分重要的东西,为了保管它,一天生意都没有做呢?”

  一些的哥表示,拾金不昧固然高尚,但合理收费也不可耻,送还东西乘客给报酬应根据所捡东西价值而定。(文中袁弘为化名)

  成都商报记者 蒋麟 摄影报道

  律师说法

  的哥送还物品可获合理费用

  规定金额做法欠妥当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庆认为,这种事情在法律上有一定争议,运管部门的初衷是好的,但规定金额这种方式不太妥当。邓庆说,法律有规定,捡到失物应主动归还,如果捡到失物别人要求归还而不归还,就属于不当得利。主动归还了,归还的人有权利获得因此而产生的交通、误工、保管等合理费用,但合理费用没有明确界限,只有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还是应该由的哥和乘客双方来确定收费标准,如果双方确定不了,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清颜表示,拾得人该不该得到报酬,这要看受损失的人愿不愿意支付,如果受损失的人愿意支付报酬,拾得人可以接受;如果不愿意支付报酬,拾得人不能以受损失人没有支付报酬而拒绝返还。因为法律规定了拾得人应当返还拾得的财物,没有规定受损失方必须给付报酬,也没有禁止受损失人支付报酬。熊清颜同时认为,交通费在20元以内较为合理,而保管费如一概以20元以内来论,有违法律精神,可视保管物品价值等具体情况而定。

  运管部门回应

  这个规定更多是倡议性质

  对此,仁寿县运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规定更多的是倡议性质,如果有的哥送还物品收取费用超过了20元,也不一定会受到处罚,只要收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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