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黄常碧,女,汉族,76岁,初识字,四川省蓬安县农民,住蓬安县河舒镇尖峰社区二组。 我与儿女一家三人,原有一座经丈量将近160平方米的石木穿架结构瓦房,房后排洪沟渠因被修公路给填毁了,致我房倒无家可归后,为了灾后重建家园,曾与子女一起去求遍所有银行和信用社,得到的答复都是,只贷款给个体工商业户和企业家,且必须要有担保人和抵押物,不给农民发放灾后重建住房贷款。 今年10月初,接到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资料后,欢天喜地,认为政府要给每户补助两萬元,不足的部分去贷点扶贫小额款,满以为这能重建家园了。但是,今10月27日,拿着与前夫一起在县城的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到河舒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去贷款时,又被拒绝了。理由是,与前夫一起在县城的儿子有住房,应接到县城去一起生活吃住,不符合“扶贫信贷条件。”因此,请问与前夫一起在县城的儿子有住房,改嫁再婚到农村入户几十年的我,以及我与再婚夫所生的子女等,就都不符合“扶贫信贷条件” 了吗?请问国家法律和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吗?我不懂国家法律和政策,但我请懂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人能告诉我为谢! W/ L1 p. A+ {7 S
" ~$ U% P% {; N; M0 |$ {2 {0 v 此致 敬礼
% _+ U7 O% }" J 黄常碧 15390292672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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