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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 应实地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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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6:0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中新网11月3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近日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规定》提出,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通过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实地调查取证。本规定试行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提出,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网络交易进行时,被举报经营者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规定》明确,被举报电商所在地难以确认的,由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从12358价格监管系统向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通过平台查找。

  《规定》要求,平台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与被举报电商联系,认真查询核对相关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并在收到协查文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包括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地址、被举报电商确认上述信息的录音或书面材料等)。

  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应当向最先接收举报、发送电子协查文书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查找过程,说明查找不到的原因。

  平台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虚假、错误、不真实、不准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规定》提出,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查找到被举报电商所在地后,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被举报电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二是被举报电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转办文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通过平台查找到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

  《规定》强调,通过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地址,或者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的地址,实地调查取证。确实无从查找的,妥善保存调查证据和平台提供的相关材料,根据相关规定不予立案,办结举报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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