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播网讯(陈文良 许鹰)10月27日下午,沐川县检察院自侦并起诉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贪污国家造林补助资金案一审获判,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各为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均为十万元,二被告人均当庭服判。 经审查查明,2011年1月沐川县准备实施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造林项目,每亩补助150元,由各乡镇、村、组具体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永福镇某村村主任黄某甲、该村3组组长黄某乙与时任永福镇林业站站长王某商量,虚报栽种面积套取国家造林补助资金用于修建沐川县永福镇茶园村林区公路,后在黄某乙提供的茶园村3组18户农户名单上虚报栽种实竹面积729.3亩,虚报金额109395元,在黄某甲的名下虚报栽种香椿树面积85.2亩,虚报金额12780元,完善虚假验收资料进行上报,顺利通过验收并资金到位。后因修建公路资金已经落实,黄某甲、黄某乙便商量私分国家造林补助资金109395元,黄某甲单独私吞国家造林补助资金12780元。黄某甲、黄某乙分别于2016年7月26日、28日投案自首,退回全部赃款。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被告人认罪伏法,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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