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代理人的诱导下,80多岁的袁老先生给未成年孙子买了一份保险,保到孙子80周岁。他并不知道,爷爷和孙子“隔代”,双方不存在“保险利益”,不能购买人身保险。 10月25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归还袁老先生4万元,赔偿4766.8元。 本案审判长林晓君认为,本案保险代理人在推销过程中作出不实承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保险代理人纵容、暗示投保人代签名的现象。 八旬老人:给孙子买保险保到80岁 据80多岁的袁老先生回忆,2011年9月,保险公司经理王某领着代理人上门推销一款叫做“锦绣年年”的保险:每年缴1万元,缴满5年,第六年连本带利可以拿6万元。 见袁老先生不相信,王某和代理人又当场出具了一份载明五年免缴、第六年拿六万的承诺书。抱着让养老金增值的想法,袁老先生终于心动,给小孙子买了这份人身保险。不过,当时袁老先生的儿子,也就是小孙子的父亲不在,监护人签名处都是袁老先生代签的。 2015年10月,袁老先生听说卖保险的代理人和经理都辞职了,赶紧找到他们的办公处,果然人去楼空。他担心之前王某和代理人许诺的种种好处可能落空,于是拿着合同等材料找保险公司咨询,工作人员说:“一切按照合同规定办事,要退保只能退还本金。” 听到这个答复,袁老先生心里顿时凉了半截。他这份人身保险有些特别,是用自己的养老金,给未成年的小孙子买了为期10年的保险,而且要保到孙子80岁。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袁老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浦东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归还本金4万元,给付利息4766.8元。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业务员陈某栋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庭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也就是说,袁老先生与未成年的小孙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上的监护人签名又是他代签的,因此这份合同很有可能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袁老先生的4万元本金。可这样一来,袁老先生的利息就落空了。 保险公司则认为,和袁老先生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是原告本人,被保险人是其孙子,是个未成年人,但这份合同经后来得到其监护人的确认,因此是有效的。双方从未约定过按年计息,利息只存在于国家金融机构或者民间借贷,不存在于保险合同中。如果原告现在退保,按照现金价值扣除手续费计算,可以拿回2万多块钱。为了证明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据,在这份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上,确实有袁老先生儿子的亲笔签名。 法院:保险公司违反诚信 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被告的保险代理人向原告作出了承诺,且该承诺与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应当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在审理中,被告先是说原告每年缴纳一万元,缴满五年,第六年可以得到六万元;后又改口称如果只缴纳五年,属于退保,只能退还现金价值,陈述前后矛盾,可见被告违反诚信。法院认为,保险代理人作出的承诺应视为代表被告公司,被告未履行承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归还袁老先生4万元,赔偿4766.8元。 本案审判长林晓君表示,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保险展业欠规范。保险代理人在推销过程中作出不实承诺;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保险代理人纵容、暗示投保人代签名的现象。 二是合同审核欠严谨。八十多岁的爷爷要为孙子买十年的保险,保险期限至孙子八十周岁,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符。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合同时,显然未考虑投保人年龄和投保险种的匹配度、适应度,在核发保单时,未考虑缴费周期较长的现实因素。 第三,保险代理人欠资质。涉案保单业务的推销员,实际并非案件第三人陈某栋本人,而是其父亲陈某以儿子陈某栋的名义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再以陈某栋的名义开展业务。 在梳理问题后,浦东法院向这家保险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管理培训,规范展业操作;完善内核机制,审慎签发保单;积极应诉抗辩,及时提交证据。 法官提醒老年人,购买保险产品需量力而行,应优先投保意外险、医疗保险;购买保险时,应当确认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多征求家人意见;详读条款后谨慎签字。特别重视“犹豫期”和回访,目前一年期以上的保单有10个自然日、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这期间若有任何疑问,可以致电保险公司咨询,选择继续持有或无条件全额退保。 . }9 n) @' \$ ~5 e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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