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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工程塑料厂是50年代建立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2008年解体时已创资产近2000多万元。单位负责人陈秀珍(党支部书记兼厂长)就私下与泸州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互勾结出卖工厂,6月15日就私下与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以850万出卖工程塑料厂资产。陈秀珍向职工宣布750万拍卖工厂,最后达到他们预计的850万成交。特别是与嘉联公司签订的就隐瞒房地产1325.57平方未出售,遭到职工的强烈反对,经有关部门调解,通过司法程序诉讼。于201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川民字第300号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发由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9 o# q5 A- a' ]2 j5 n9 `6 @ 2013年12月2日江阳区人民法院以(2012)江阳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以支持。我们上诉到泸州市中院,2014年4月16日开庭审理,5月30日下午4时李法官电话叫我们提供签订5298.97平方米的协议原件,职工代表文远政同志告知李法官找陈秀珍拿,或到泸州市房监所去核实原件。6月1日李法官答复已到市房监所查原件已确实。但李法官却说,有关诉讼费我们给江阳区法院做工作都退还你们(包括市中院诉讼费),2014年6月23日领到(2014)泸民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我们说要上诉,李法官却说是集体研究的。
, \/ }8 i0 h; r; F' t5 h+ J2014年10月22日,我们向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省高院告知,需通过四川省泸州市中院转省高院,他们才收。我们于2014年11月21日用特快专递(编号10140236882413),将《再审申请书》及其附件资料邮寄泸州市中院立案庭,请求转交省高院。
6 X2 b: X/ t' s9 a! P* v/ @2015年3月19日到市中院查询,却被告知未收到材料,去邮政查询核实,此材料是由市中院的任小飞法官签收的(有签收单为证),直至2015年9月10日,立案庭杨明法官说,要找马金川法官,但马法官出差回来才能查询。2015年9月17日,原立案庭马金川法官说没有收到。叫我们再重新复印补一份给他们,但至今仍然没有转到省高院。* o- P5 x9 Q6 r" R& M5 Y% Y* \
我们141名职工代表不禁要问:
+ {, [0 u: l5 g% X一. 泸州市中院相关办案人员,隐瞒,拖延了一年多,不报送省高院是什么职务行为?内中有何隐情?严重影响了本案的时效性,身为人民法官的泸州中院相关人员,难道不懂不明白吗?
& c, |: g3 C6 C5 M1 D: U二. 退还我们两级法院的诉讼费,不就是要我们撤诉吗?请问,为什么要我们撤诉?起诉,上诉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我们不撤诉,就拿集体研究来搪塞我们。在泸州,依法办事为什么就这么困难重重?正义究竟何在?(原四川省泸州市工程塑料厂141名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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