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累计总量已逾5亿元,但使用效率并不高。怎么更好地使用这笔资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8月30日,在省政协 《关于进一步发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用的建议》重点督办提案办理协商会上,财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的话,让不少与会者叹息。 如何提升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当天,围绕这一问题,来自省政协、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和省保监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展开了热烈讨论。 现状 5.8亿元救助金没用出去 据财政厅数据,截至2015年底,全省救助基金归集总数约5.8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拨付约1.3亿元,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累计提取约4.5亿元;6年来累计支出救助基金约5000万元,累计结余约5.3亿元。 相比其他省,救助基金这样的使用效率并不高。公安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年,江苏省救助基金归集总额1.6亿元,垫付资金和一次性补助资金共计1.82亿元,追偿总额3000余万元,追偿比例27.6%。 6年来,在资金归集后的管理过程中,我省主要分两条主线予以落实,一条是由财政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资金划拨与核销,另一条是由各级公安部门暂行代管救助基金的受理、审核、垫付、追偿等。“这些不是公安部门的本职工作,在案多人少,已近满负荷工作的状态下,很难再调动公安部门对额外工作的积极性,而且也没有相对应的考核机制。”提案参与者、律师王章文认为。“公安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削弱了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坦承。“很多救助条款已经不合实际,完全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太少了。”一位从事事故处理工作的与会者分析。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6年来,救助基金因为“用不出去”,总量如“雪球越滚越大”,其管理难度也不断增大。 析因 三大因素致救助效果不明显 救助基金为何用不出去?与会者认为,其主因在于“范围窄”“追偿难”“宣传少”。 “建议把对因交通事故致贫的当事人纳入救助范围。”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救助基金仅适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类情形,且仅限于抢救费和丧葬费,但上述三类事故在事故总量中所占比重极小,而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经济困难、需要救助的事故当事人并不符合申请垫付条件。 《办法》规定,抢救费的垫付限定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发生的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要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目前,我省救助金基本采取报账制,申请人要得到救助,需要医院出具费用单据,再找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来来回回效率低下。”王章文说,事实上很多医院根本不知道怎样帮助受害人完成救助申请的说明。“放出去回不来怎么办?”公安厅负责人特别提出了救助基金的追偿问题。作为一种应急性救助资金,当紧急情况消失或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事故的责任方应将垫付的费用返还给基金管理人,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环使用。但作为救助基金目前在我省的具体执行者,公安部门不具备追偿诉讼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无法对当事人进行追偿。“很多伤员、家属和医护人员都不知道怎么申请这个救助基金。”省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负责人认为,救助基金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也是其使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对策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需要专业管理 缺乏专业的管理机构和细化的操作规程,是与会者对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现状的共识。 如何提高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用? 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建议,健全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具有操作性的配套规定,特别要明确各单位职责,细化资金筹集、申请、审批、追偿等具体工作流程。 “对申请程序、主体、条件和标准加大宣传力度,同时优化申请程序,方便伤者及时获得救助。”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建议。 农业厅相关负责人提出,应增加救助基金对农业机械和农机手的救助,对拖拉机、收割机等器械购买农机“交强险”给予一定补助,提高广大农机手的风险应对能力。 公安厅负责人认为,江苏的经验给人启发。江苏省采用政府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一家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管理机构,独立承担本省救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以及受理、审核、垫付、追偿等具体工作。江苏还细化了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垫付范围、流程和责任单位,专门设置了特殊困难受害人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项目,救助对象包括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致残或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等情形。同时,该省明确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追偿主体,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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