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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留学生要挟女子发生性关系被拘 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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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5 09:5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原标题:清华留学生要挟女子被拘留)

清华大学丹麦籍留学生小麦(化名),以曝光小荣(化名)的私照相威胁,要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海淀警方经过调查,对小麦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小麦认为海淀警方的处罚较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海淀警方处罚适当,驳回了小麦的诉讼请求。

案情:留学生要挟女子被行政拘留

2015年3月6日下午1时许,海淀公安分局接到23岁女子小荣的报警。小荣称,从当年1月18日开始,小麦便多次要求同她发生性关系。因为自己不同意,小麦就多次以要曝光她的“私密”照片进行威胁。此外,小麦还在清华大学内向小荣发送淫秽信息,小荣说,这已经严重干扰了自己的生活。

接到报警后,警方传唤了小麦,对二人进行了询问。小荣向警方提供了她与小麦二人的聊天记录,警方也从小麦手机内提取了涉案信息。

当年3月12日,海淀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对小麦行政拘留5日,并在处罚前告知其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起诉:声称双方属自愿恋爱

小麦认为自己和小荣是自愿交往,海淀警方的处罚较重。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小麦将海淀公安分局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小麦称,他和小荣是谈恋爱,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小荣的私照也是她本人自愿发给自己的。他辩称自己没有威胁小荣,也没有干扰她的正常生活。

2015年7月,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小麦向法庭提交了小荣的谅解书,以及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他和小荣当时只是感情纠纷,两人是自愿互发私照的。

海淀法院开庭审此案时,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小荣还被列为该案的第三人,但她没有出庭。

面对小麦的指控,海淀警方的代理人辩称,他们处罚小麦,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正常行使职权。接到小荣报案后,警方传唤了小麦,制作了笔录,并听取了小麦的陈述和辩解,小麦也签字认可。海淀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法院认定警方处罚适当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有小荣的报案,海淀公安分局查取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制作了两人的询问笔录,小麦手机中保存的双方身份信息及小荣的照片等证据,这些已形成了证据链,彼此能相互印证,证明小麦多次向小荣发送淫秽、恐吓信息,干扰小荣正常生活的行为。而小麦却不能提供海淀公安分局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只有其单方陈述,不能否定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

法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在对小麦进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小麦也没证据证明海淀公安分局在处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定程序。

最终海淀法院认为海淀警方对小麦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小麦请求撤销海淀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小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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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息骚扰可拘留十天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我国《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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