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播网讯(李端 许鹰)为力争一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实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得到基本遏制,夹江县法院加大打击抗拒执行力度。近日,夹江法院就被执行人干某某、杨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夹江县公安局对干某某、杨某某立案侦查。 2010年1月17日,周某某、万某某与干某某、杨某某自愿签订《建房协议》,协议约定周某某、万某某利用自己的资金帮助干某某、杨某某完成安置房建设,干某某、杨某某负责修建并将建成房屋的一楼三个门市、二楼框架整层及三楼住房一套交与周某某、万某某及协助办理相关权属证书。2010年10月,该建房工程顺利完工,干某某、杨某某将其应得的房屋装修后于春节前入住及出租,将周某某、万某某应得房屋上锁。2011年2月22日,周某某、万某某收到干某某、杨某某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针对干某某、杨某某在房子修好及使用后发出解除合同的恶意毁约行为,周某某、万某某向法院起诉。案件经审理查明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干某某、杨某某向周某某、万某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因干某某、杨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周某某、万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在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该院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过多种和解方案,都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协议。该院在向干某某、杨某某送达通知书时,干某某、杨某某拒不签收通知书,并对执行人员进行谩骂,其家人撕毁本院张贴的通知书,阻止执行。干某某、杨某某将部分执行标的物登记在第三人名字,部分标的物进行了转移登记赠与他人。干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依法将其涉嫌犯罪的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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