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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百余次上访被控敲诈法院政府 判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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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5 10:46: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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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

新疆“王增营夫妇被控敲诈政府法院案”有了最新进展。

8月14日,王增营的辩护律师雷小冬告诉记者,他于当日收到了该案的终审裁定,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克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王增营、张培凤夫妇构成寻衅滋事罪。

4年前,王增营、张培凤夫妇认为当地法院错误执行致他们无家可归,申请国家赔偿312万余元,但被喀什市法院驳回,遂开始上访。

新疆阿图什市检察院后来指控,王增营夫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续多年的无理缠访为要挟手段,向喀什地区中院、喀什市法院、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政府索要于法无据的近313万元赔偿,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阿图什市法院一审认为,王增营夫妇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方法,国家机关也不存在因恐惧而交付财产的情形。但王增营夫妇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工作机关的工作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审判决后,王增营提起上诉,克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并于8月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非正常上访被控敲诈法院政府

此前报道,该案源于一起土地租赁纠纷,农民王增营、张培凤夫妇为此打了6年官司,法院先后十二次裁判,最终王氏夫妇艰难胜诉。

喀什市信访部门出具的一份文件称,此案中,当地乡政府对涉案土地“一女二嫁”,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引发纠纷,存在过错。

胜诉后,王增营以曾审理该案的喀什市法院“违法提起再审和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其6年的果园收入损失、因被错误执行导致无家可归及上访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3129750元。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11年6月,喀什地区检察院曾对该案作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喀什市法院在这起民事官司中曾作出过错误的生效判决,且曾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再审,程序违法。

新疆高院之后对该案作出的一份再审民事裁定书,也确认了上述再审检察建议书中的说法。

不过,在2012年7月16日,喀什市法院驳回王增营的赔偿请求,认为其在本案审理和执行中,不存在违法的情形,决定不予赔偿。

阿图什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赔偿申请被驳回后,王增营、张培凤在北京非正常上访160多次,并多次辱骂、威胁喀什方面负责化解信访的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未因恐惧而交付财产

起诉书称,王增营夫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续多年的无理缠访为要挟手段,向喀什地区中院、喀什市法院、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政府索要于法无据的3129750元,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阿图什市法院在一审时认为,王增营夫妇在民事官司中受到的经济损失,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系非法诉求。

但在本案中,两被告人因非法诉求未得到满足,进京非正常上访要求满足其非法诉求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中的威胁、要挟方法,而且国家机关也不存在因恐惧而交付财产的情形。因此,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成立。

但阿图什市法院认定,两被告人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终,阿图什市法院一审判处王增营有期徒刑三年,而张培凤被“判二缓三”。

二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审判决后,王增营上诉至克州中院。克州中院裁定书显示,该院组成合议庭,通过提讯上诉人王增营,讯问原审被告人张培凤,详细查阅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克州中院认为,王增营夫妇自行将未被法院执行的两人承包的果园放弃经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两人自行承担。然而王增营夫妇却以此为由,提出了无依据、不合法的312万余元国家赔偿要求,并非正常上访。

二审裁定称,王增营夫妇在北京天安门等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160余次,严重扰乱首都重点地区、敏感区域及非上访区域的公共秩序。在被北京警方多次拘留和训诫后,二人仍不思悔改,无理取闹,多次威胁、辱骂、恐吓劝解工作人员,并通过在劝访工作场所“上吊”的途径给劝解工作人员施压,情节恶劣。

克州中院认为,王增营夫妇的行为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信访秩序、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二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裁定书显示,王增营提出及辩护律师辩称,本案管辖错误,程序违法。主要依据为,王增营夫妇在北京实施的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尚未侦查终结。因此,喀什市公安局无权侦查,阿图什市检察院无权指控,阿图什市法院无权审判。

但克州中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王增营夫妇的居住地均在新疆喀什,且受到该夫妇辱骂、威胁、恐吓的对象为喀什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克州中院认为,其二人的行为同样也严重扰乱了喀什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故新疆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克州中院在裁定书中称,本案经新疆自治区检察院、新疆高院指定管辖,阿图什市检察院及法院具有管辖权。

另外,对王增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喀什市公安局无权侦查本案的意见,克州中院亦未予采纳。克州中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是否撤案,不影响喀什市公安局对本案行使侦查权。

裁定书显示,克州中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8月4日,克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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