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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7个月大女婴接种疫苗致残 14年后获赔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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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09:24: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中青在线北京8月8日消息,今天上午,事发14年之后,河北唐山低烧时接种疫苗致残的女婴毛泓(化名)获偿48万元。

2002年1月,7个月大的毛泓在低烧时被接种了A群流脑疫苗,此后被诊断为颅内感染。司法鉴定显示其脑积水致四肢瘫痪、智力发育障碍、终身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一级伤残。

为何低烧时仍被接种疫苗?是否存在医疗侵权?2005年6月起,毛家开始了漫长的诉讼。唐山市两级法院2006年曾认为此案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河北省检察院时隔7年对此提出抗诉。11年间,毛家共拿到6份判决,区法院曾3次驳回起诉。

毛泓的家属表示,他们认为48万赔偿不算多,“还了外债之后难以维持生计”,称仍不放弃申诉和申请援助项目。 8月8日上午,涉事医院唐山市丰润区丰润中心卫生院(原丰润镇中心卫生院)已凑齐并向毛家支付48万元赔偿。

法院曾认定该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毛泓出生于2001年6月19日。2002年1月29日,她的奶奶带其前往丰润镇中心卫生院接种小儿流脑疫苗。

按照唐山中院近日的终审判决认定,奶奶感觉孙女有点儿发烧,于是先到丰润镇小陈庄村村医赵立红处测量体温,结果为37.3 。随后,奶奶又抱着孙女到丰润镇中心卫生院门诊咨询。

毛泓最终接种了疫苗。判决认定,接种疫苗后,她在卫生院检测血项为WBC26.1 x 10^9/L(白细胞数目,已超过正常值)。值班大夫给毛泓开了消炎药“再林”。奶奶从卫生院取药回家给毛泓服用。

意外随后发生了。2002年2月2日,毛泓因呕吐、发烧、抽搐入住原丰润县中医院,诊断为化脓性脑膜炎,同日转住唐山市妇幼保健院,诊断为颅内感染,出院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

2005年3月,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为毛泓系脑积水致四肢瘫痪、智力发育障碍、终身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一级伤残。同年6月,丰润镇中心卫生院被起诉,要求赔偿因医疗侵权行为给毛家造成的各项损失。

然而,2006年8月,丰润区法院驳回了毛泓的起诉。该院当时认为,此案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纠纷,我国对全民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预防接种出现的异常反应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办法,应到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唐山中院2006年10月也维持了原判。

河北省检察院向河北省高院抗诉

明明主张的是医疗侵权,为何被认为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而不受理?

经过毛家持续反映情况,7年之后,2013年2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唐山中院2006年10月的判决“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早前,唐山市检察院2012年2月也曾提出再审建议,但唐山中院回函称不予立案再审。

河北省检察院认为,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等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毛泓主张的也是医生违规接种导致其颅内感染,认为卫生院存在医疗侵权行为。因此,一、二审法院仅以接受疫苗接种产生纠纷为由即认定该纠纷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缺乏证据证明。

该院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记者注意到,事实上,即使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目前北京、山东等多个省市也已明确规定,不同意接受补偿的,申请人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3月,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再审此案。同年12月,唐山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丰润区法院审理。

鉴定起争议,再审判决再被撤销

时隔一年多,2015年4月,丰润区法院再次驳回毛泓的起诉。

该院认为,毛泓接种合格疫苗与患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是案件关键所在。唐山市医学会2014年在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下作出的鉴定书载明,接种A群流脑疫苗,不会导致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注射疫苗与前述疾病属于偶合;患儿最后脑积水、肢体瘫痪、智力发育障碍等应为结核性脑膜炎未正规、科学治疗形成的后遗症,与接种疫苗无关。

判决显示,毛泓的家属不认可这份报告,但在限定期限内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该鉴定被认定为有效。

毛泓的家属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不信任唐山市医学会的报告,认可北京华夏司法鉴定中心的审查意见书,故称没有必要再申请做其他鉴定。

这份意见书由毛家单方委托一家律所由北京华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意见书称,毛泓注射接种时已经身患感染性疾病并伴有发烧,在此情况下应当对原发性疾病诊断明确并治疗,暂缓注射该疫苗针。目前患儿的残疾后遗症是由于预防注射流脑疫苗针时对禁忌症把关不严,加重原有疾病所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性质。

对此,丰润区法院认为,报告由原告单方委托作出,且不能充分证实接种疫苗与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唐山市医学会前述鉴定,该院判决,本例属于偶合病历,接种单位没有责任,故对毛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定争议引起唐山中院的注意。2015年8月,该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按照裁定书的说法,一审法院委托的接种疫苗异常反应鉴定,而毛泓主张的是整个医疗过程与造成残疾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这完全是两回事,“一审法院应依上诉人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以查清卫生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终审获赔48万,家属建议完善疫苗接种流程

毛家人没想到的是,2015年12月,丰润区法院第三次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原来,丰润区法院按照唐山中院裁定的要求,向毛泓释明是否申请因果关系、医疗过错鉴定,但其拒绝申请,且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也拒绝配合做鉴定,坚持主张应当以北京华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定案依据。

对此,毛泓的家属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他们不信任一审法院,所以拒绝申请。

于是,丰润区法院再次采信了唐山市医学会的鉴定,认定本例属于偶合病历,接种单位没有责任。毛泓的家属随后继续上诉。

2016年7月14日,唐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毛泓在卫生院处接种小儿流脑疫苗时伴有低烧情况的事实存在,《河北省儿童预防接种手册》第8页免疫接种知识问答第三条明确写明“正在发烧、腹泻、抽风的不宜接种,应积极治疗,然后补种”,故卫生院在毛泓发烧中还给其注射疫苗,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认为,不过,注射疫苗时毛泓本身已患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卫生院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总损失数额的25%为宜。该院查明,毛泓接种疫苗后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81.6万,包括残疾赔偿费52.3万、护理费128万及鉴定费、残疾担架、住院伙食补助等等,其25%为45.4万。

判决还认为,毛泓如今的损害后果给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酌定由卫生院给付毛泓精神抚慰金3万元。

尽管被判获偿48万,事发14年后的毛家已付出沉重代价。毛泓的母亲14年前已离家而去,再无音讯;姑姑在附近城市打工,月薪3000元,40岁依然单身;爷爷奶奶身体欠佳,仍坚持照顾毛泓。

毛泓的家属称,毛泓没来得及学走路、说话,至今卧床,每天需要输液维持,家中因治病已负债累累,48万赔偿将有一大部分用于还债。而全家只有毛泓的父亲、姑姑有微薄的收入养家,他们不放弃继续申诉或申请各种援助项目。

“有时候想,孩子还不如当时就没了呢,没了,她就不用受这么多罪了。但要是真没了又舍不得。”毛泓的家属感叹,“我们只希望她活着少受点罪,我们做什么都可以。”

毛泓的家属告诉记者,他们了解到,在一些大城市的医院,每位接种者都要当场做量体温等检查,合格之后方可接种,“这个流程可以避免像我们家这样的悲剧,应该推广,而不是仅由医生口头问问。我们会向有关部门递交建议书”。

丰润中心卫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他们账上的钱不多,但依然应该执行法院判决。8月8日上午,该院从其他地方借齐了钱,已经将48万元赔偿转至毛家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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