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单位因工作疏忽,未代缴员工李先生2009年度、201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后单位虽进行了补缴,但2014年李先生申请个人小客车指标时,被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为其未在京近5年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认为单位的疏忽导致其无法取得购车资格,李先生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20余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诉称,其于2007年到单位工作。在2014年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摇号,摇号资格审核结果显示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5年,没有通过资格审查。但李先生工资单显示其已经在2009年、2010年全额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后来李先生了解到是单位没有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李先生现在无法在北京取得购车资格,故提起诉讼索赔。 对此,单位辩称其代扣但没有代缴李先生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存在的,但这只违反了国家关于税收的法规,并没给李先生造成直接损失。单位表示,事后已依法为其补缴了个税,并缴纳相应罚款。此外,单位认为购车指标本身不是一种法定权利,不是人身或财产权利,因此单位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客车购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李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资格,故李先生以单位未连续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侵害其权益为由,要求单位赔偿其损失,不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李先生即便获得摇号资格,但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反之,李先生未能获得购车摇号资格,也与金钱利益无必然直接联系,因此要求赔偿金钱损失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7 s& U/ K B5 r a* f6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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