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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包庇纵容未成年罪犯,对致人重伤二级的罪犯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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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14:5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在检察机关的教育下,我对自己之前的行为感到羞愧,希望检察院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日前,在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护航青春·关爱成长”不起诉宣布暨训诫会上,被不起诉人赵某宣读了悔过书,表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据了解,今年以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案件29件74人,不诉11人,均已宣告训诫。

2016年1月11日晚,多名青年在顺庆区某学校门口聚众斗殴,被害人被打成重伤二级。几天后,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该案承办人杜世新介绍,张某、王某等4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触犯了《刑法》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4名犯罪嫌疑人均是未成年人,均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多人有自首情节,故检察机关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出发,遂决定对张某、王某作罪轻不起诉。

“我们将这4名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进行封存,不会影响他们以后的学习生活,这样不仅降低了社会影响,也为他们重新做人创造了有利条件。”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龙敬告诉记者,以下5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具体犯罪事实情况,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决定不予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记者 张蓉萍)返回腾讯网首页>>

看完以后,作为一名曾经的政法干警,我已经出离愤怒了,顺庆区检察院居然胆敢对致人重伤二级的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以“保护未成念人”为名免于起诉,下面,我将给大家详细介绍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标准,以及重伤二级到底是什么伤,到底多严重?

一、根据刑法条文,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个量刑标准和顺庆区检察院作出的免于起诉,还封存犯罪记录的裁定简直是天壤之别。

二、重伤二级到底有多重,有多可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经于2014年实行,对重伤二级的鉴定如下: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大家看到了吗,重伤二级是多么恐怖,一个重伤二级的人基本一辈子丧失劳动能力了,对一个家庭也是毁灭性的打击,而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龙敬居然恬不知耻的对媒体说:以下5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具体犯罪事实情况,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决定不予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那我想发问这个枉法检察长: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还叫社会危害不大?能实施这样犯罪行为的人还叫主观恶性较小?这样的暴力犯还人身危险性不大?他们几个打人致重伤,还叫属于一般参与者?谁家孩子被打成重伤二级还能谅解罪犯?还能和解?

综上,我建议南充市纪委、市检察院对顺庆区检察院本案承办人杜世新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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