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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业主钥匙给物管保管 保安“指挥”陌生男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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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6-6 10:30: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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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保安“指挥”下,小偷开车扬长而去。

  陌生人在小区保安处拿了业主的车钥匙,然后开车扬长而去,两个多月过去,车子的去向依旧是个谜,业主和物管陷入赔偿拉锯战……4日,在文德路锦都馨苑小区内,业主汪先生向成都商报记者讲述了自己的奇葩遭遇。

  车子眼皮下被盗

  3月23日约18:50

  男子头戴鸭舌帽,背黑色背包,左手拎水果,右手作打电话状,顺利通过保安岗位进入锦都馨苑小区停车场东侧区域。

  约18:54

  男子走入西侧汪先生的汽车所在地,其间数次与小区保安碰面,均未发现异常。

  约18:56

  男子挂断电话走向保安岗(疑似将车钥匙取走),不久汪先生的车开始闪烁,男子径直走向车辆,并在一名保安的指挥下将车开出停车场。

  其后,盗车男子开车经中环路八里庄段,到达二仙桥西路5号,逗留片刻后驶进十陵二手车市场。最后出了城,去向不明。

  陌生男子取走车钥匙

  保安“指挥”成功盗车

  汪先生是成都一家制冷工程公司的负责人,今年3月22日晚,因饮酒后晚归,车子由其好友周先生驾驶。

  “当时车位已经被停满,按照保安的指引,我们将车停在过道内,然后保安将钥匙拿走。”周先生回忆称,这种做法在锦都馨苑小区很常见,“因为小区车位有限,晚归的车停在过道内会影响其他车辆出行,所以由保安保管钥匙,方便挪车。”

  然而,3月24日上午,当汪先生前往小区保安处领取钥匙时,却怎么也找不到。汪先生警觉地跑去查看车子情况,结果车子不见了踪迹。

  调取的监控显示,3月23日18:50,一个头戴鸭舌帽的男子出现在监控中,背着黑色背包,左手拎着水果,右手作打电话状,顺利通过保安岗位,进入锦都馨苑小区停车场东侧区域。

  约4分钟后,该男子走入西侧汪先生的汽车所在地。监控画面中,小区保安与陌生男子数次碰面,均未发现异常,后向保安岗方向走去。18:56,男子挂断电话前往保安岗似将车钥匙取走,不久汪先生的车开始闪烁,男子径直走向车辆。在一名保安的指挥下,男子将车开出车位,然后扬长而去。

  值班保安龚育全回忆起当时盗车男子进入小区时的情景,“以为是小区业主,所以就没有在意。”

  被盗车辆已出城 警方仍在侦查中

  3月24日11时,汪先生拨打110报警。后经桃蹊路派出所民警侦查,陌生男子在锦都馨苑小区盗车后,经中环路八里庄段,到达二仙桥西路5号,逗留片刻后又将车驾驶至十陵二手车市场,最后出城,去向不明。“目前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6月4日,成都商报记者来到车子被盗现场,涉事的锦都馨苑小区停车场位于中环路八里庄段南侧。保安岗及车辆入口就设在路边。据四川万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都馨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高国良介绍,小区内共有925户业主,700辆汽车,但车位只有500个左右。今年2月,在知晓小区保安收车主钥匙以方便挪车后,决定对所收车钥匙进行登记。但据记者了解,3月22日,值班保安龚育全并未对汪先生的钥匙进行登记。

  物管:建议走司法程序,该赔多少就赔多少

  汪先生平时生意较忙,需要在多个工地之间走动,自从车子被盗,不得不使用打车软件代步,或让朋友接送,“一天至少要耗掉两小时。”

  被盗车辆一时难以找回,汪先生向物业索赔,但就如何赔偿,两个多月过去了,依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汪先生提供的多张发票显示,其被盗车辆是2013年1月购买,加上购置税及装饰,车子的价格为20.8万元。“我的诉求很简单,在找到车之前,给我一辆同等价位的车代步;如果找不到,则赔我同等价位的车及相关损失就行。”汪先生总的索赔金额为222766.5元,包含车子的相关费用、车内物品费用及误工费等。

  小区物业经理高国良却坚称:“物业方面虽然对丢车一事有一定责任,但是没有太大的管理漏洞。公司法律顾问已介入,正在协调解决。”

  四川万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付家平虽然承认该小区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但对汪先生的赔偿方案不赞同,“汪先生提出的索赔数额与我们的预想差别太大,建议走司法程序,该赔多少就赔多少。”

  据记者了解,自从汪先生的车辆被盗后,锦都馨苑小区的保安已被要求不再保管业主的车钥匙,“统一登记电话,如果需要挪车,就打电话通知。”

律师说法

  已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物管方应承担损失

  四川丰宜(成都)律师事务所平京律师认为,本次事件的关键点在于,汪先生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本次事件中汪先生按物业要求按照惯例向其交付了代表车辆控制权的车钥匙,个人认为双方之间已构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汪先生既然已经缴纳了车位管理费,那么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车辆及车上物品的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汪先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杰律师认为,盗车男子在保安处取得车钥匙,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内被偷,无论如何物业都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是具体责任如何认定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汪先生应继续关注警方破案进度,同时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

  成都商报记者 王春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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