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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商厦门口被沙袋绊倒骨折 商厦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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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6:4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法制晚报讯(记者 吴洁 洪雪)六旬老太在华联商厦门口被沙袋绊倒骨折,致10级伤残。认为华联商厦未在门口和商场内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赔偿责任,周大妈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记者上午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华联商厦存在过错,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周大妈说,2014年9月2日下午,通州区普降大雨,她要去北京华联超市(位于华联商厦内部),在进入华联商厦入口时被围堵沙袋绊倒。事后被告拨打了120和110,她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内侧髁骨折。

  周大妈表示,商厦门口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提醒顾客注意门内已经铺设沙袋,商场内也没有设置任何防滑和警示标志,商厦应该担责,起诉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十万余元。

  商厦公司辩称,周大妈确实摔骨折了,但她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她自己也存在过错,当时她脚上套着塑料袋,而且商厦放置的沙袋摆放明显。(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在被告门口被其围堵的沙袋绊倒,门口处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商场内也没有设置任何的防滑和警示标志,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围堵的沙袋摆放位置明显,且距离被告门口亦有一定距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商场时被其绊倒,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综合,法院酌定被告华联商厦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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