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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城区购房可享补贴:每平米200元 每周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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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11:21: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调整完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 通 知》(宜 府 办 函[2016]42号)文件精神,近日,宜宾市出台《个人购买商品房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与以往不同,今年购房补贴将不限购房面积大小,不限购买者户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2016年1月1日后的每周二受理购房补助资金申领手续,受理后第二周五发放购房补助资金。购买商品房(现房),办理购房补助的截止期限为 2017 年12 月 31 日。购买商品房(期房),办理购房补助的截止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

  不论户籍不论面积

  补贴200元每平米

  据宜宾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细则规定,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凡在宜宾市翠屏区中心城区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购买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性质的期房和现房的(车库、车位、仓库、仓储等除外),不论是否宜宾市户籍,不论购房面积大小,均给予购房补助。保障房、安置房、二手房、仓库以及其他政策性房屋不享受购房补助。一套商品房只能按规定享受补助一次。

  商品房(期房)以网上签约办结时间和网上合同备案办结时间为准。商品房(现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和受理买卖登记过户时间为准。上述购房时间标准须满足同时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

  退房再购改变备案时间

  不享受购房补助

  据了解,宜府办函[2015]105号文件实施前已网上合同签约备案的商品房,以及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网上合同签约备案但不符合宜府办函[2015]105号文件补助条件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再购房(包括买受人换名购房),改变网上合同签约备案时间的,不享受购房补助政策。

  “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之(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能否享受购房补助。”该负责人说,在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网上合同签约和备案又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变更或撤销合同备案的房屋不再享受购房补助。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补助政策按照宜府办函[2015]105号文件执行。

  申请资料有六步

  周二申请下周五发放

  值得提醒的是,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申请购房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按揭房屋以市、区房管部门提供的盖章复印件为准)。 2、产权人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3、购买商品房(期房)的购房人应提供市、区房管部门出具的网上签约办结时间以及网上合同备案办结时间证明资料。 4、购买商品房(现房)的购房人应提供市、区房管部门签章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产权人提供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字确认。 6、购房补助申请表。

  购房者可于2016年1月1日后的每周二申请办理购房补助资金申领手续,受理后第二周五发放购房补助资金。其中,购买商品房(现房),办理购房补助的截止期限为2017年12 月 31 日。购买商品房(期房),办理购房补助的截止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

  申领方法

  凭产权人身份证和购房补助资金受理通知单,在市、区房管部门的购房补助办公室办理,具体包括:

  1、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办理翠屏区中心城区(九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购房补助申请。

  2、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办理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购房补助申请。

  3、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翠屏区分局负责办理翠屏新区范围内购房补助申请。伍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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