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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公交车上脚被踩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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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5:29: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王女士乘坐公交车,车辆起步时因另一乘客未站稳,将王女士右脚踩伤致使骨折。因赔偿问题,王女士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审结该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3643元。
  去年8月13日,王女士乘坐宝城客运公司运营的密7路公交车,王女士坐在车辆的中部位置。王女士称,当车辆行驶至密云鼓楼鑫海韵通站,司机驾驶车辆起步时,因另一乘客身体失控踩到她的右脚,造成她右脚脚趾受伤。
  该事故经密云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王女士到密云区医院治疗,其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二趾远节骨折。王女士住院治疗5天。
  开庭审理过程中,宝城客运公司辩称,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公司在提供客运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没有过错,“公司不同意赔偿,王女士受伤是由其他乘客侵权造成的,应当起诉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宝城客运公司作为承运方,王女士在乘坐其运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受伤,王女士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宝城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王女士所遭受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宝城客运公司赔偿王女士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643元。(记者郑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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