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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误转账别人支付宝案宣判:想拿回钱找前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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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4:2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由于买到了“二次放号”的号码,朱小姐不慎将自己的1万元转进前机主奉友华的支付宝账户中,由于联系不到前机主,支付宝公司也不愿帮助划拨这笔款项,朱小姐认为支付宝公司已构成侵权并将其告上法庭(详见2月26日本报珠三角新闻版)。29日下午,该案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支付宝公司的系统存在缺陷,判决朱小姐败诉。朱小姐要想拿回这1万元,只能通过找到前机主,再另行起诉。

  朱小姐用购买的二手手机号在支付宝上申请开通账户,却因操作不当,直接登录到了奉友华的支付宝账户上。2015年12月2日,朱小姐用自己的另一台手机号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将1万元转到了奉友华的账户上。后来,她无法用钱,与支付宝公司协商未果,她便将支付宝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于2月25日审理。

  法院认为,朱小姐所称的转账错误是由于其自身操作不谨慎所致,支付宝公司在朱小姐向其反映转账错误后亦有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朱小姐主张支付宝公司的系统存在缺陷依据不足。因此,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原告财产损害,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

  支付宝无义务返还款项

  法院认为,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宝服务是支付宝公司受用户委托代用户收款和付款的资金转移服务,只有用户本人方可使用该账户。但支付宝公司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赋予权力的有权机关的要求,对用户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扣划。因此,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一般情况下只能按照用户的指示付款,除非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赋予权力的有权机关要求被告进行扣划。涉案的支付宝账户用户系案外人,朱小姐亦无证据证明案外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即涉案款项)。因此,本案中被告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向原告返还涉案款项。

  原告:不起诉前机主

  因维权成本太高

  朱小姐的代理律师梁立权表示,这起案件立案之初提起侵权之诉而不是违约之诉,目的就是希望将案件放在禅城区法院审理。因为该案件的标的仅为1万元,如果案件要在上海审理,这样的维权成本实在太高。

  为何没有将奉友华一并作为被告?梁立权解释,虽然支付宝公司提供了奉友华的身份证信息,但并没有详细地址,法院难以送达起诉书。该案中的奉友华是四川人,如要掌握其身份信息,就必须前往四川当地调查,这一来一回的差旅费、食宿费,就基本将朱小姐所索要的1万元用尽,因此同样存在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所以最终才决定不起诉奉友华。

  梁立权表示,目前他们正和当事人商量,暂未确定是否上诉。(记者 刘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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