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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与公公私通后丈夫分居 婆婆去世后嫁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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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5:43: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59岁的丁老汉是高邮市塑料厂退休职工。7月26日傍晚,记者在高邮城北一间破旧的老屋里见到了丁老汉。丁老汉的大儿媳名叫占小东,今年33岁。10年前与丁老汉的大儿子丁桂宏结婚。儿子今年已经10岁,在高邮某小学念书。
  起因照顾孙子翁媳燃旧情
  丁老汉称,几年前,因为自己与媳妇“有关系”,儿子在2000年曾闹到法院。经调解,他和儿媳分别向儿子写了保证书,表示不再有不正当关系,最终儿子撤诉。可自从那次风波后,儿子几乎天天夜不归宿,对孙子更是不闻不问,媳妇一气之下跑到常熟打工,照顾小孙子之事,全部落到了他与老伴头上。
  2003年底,老伴去世,照顾小孙子一事全部落在了丁老汉身上。丁老汉说,那年冬天,小孙子患病住院,他打了无数次电话,要求儿子丁桂宏赶到医院照料,结果儿子一直没来。占小东回来后发现公公如此关照自己的孩子,非常感动,再加上丈夫与她分居多日,最终两人旧情复燃。
  公公打官司为孙子留后路
  尽管丁家有18间房子,丁老汉手中也握有这18间房子的产权,但丁老汉与新婚媳妇只能在高邮城租赁一间10平方米左右的老屋作为他们的新房。丁老汉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属于自己的家产。遂将两儿一女告上高邮市人民法院。
  丁老汉在诉状上称“原告丁全仁与妻子凌家兰(病故)育有一女二男,即被告,现丁家有住房20间,被告除自己的住房外,将其他房间全部出租,致使原告无房可住,在外租房,第二、第二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现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属于原告的10间房产返还原告,而属于妻子的10间房产由儿女继承……”
  丁老汉向记者表示,他每月退休金有500来元,再加上妻子占小东的工资,一家三口生活费用以及房租都不成问题,目前小孙子念书所需费用他们尚能支付,可孩子以后读大学所需的费用,老夫少妻是无法承受的。“我肯定活不到那时,只有现在为小孙子考虑后路。打这场官司,完全为了小孙子。”丁老汉称。
  儿媳通过结婚回报公公
  7月28日上午,占小东出现在记者面前。她表示,即使丁老汉头输了官司,她照样接纳他。“我之所以要求公公与我领取结婚证书,一方面是为孩子考虑,另一方面是对公公的一种回报,因为公公对我们母子太好了。”
  据占小东称,她还年轻,重新嫁个男人没什么大问题,可她嫁人后,孩子就有了继父;倘若将孩子给前夫,前夫再娶老婆,孩子就有了后妈。考虑到孩子非常爱他爷爷,再加上自己与丁老头有那层关系,她于是决定与丁老头组成一个家庭。
  儿子要告父亲破坏婚姻
  丁家三姐弟明确表示,由于父亲将他们告上法庭,为此他们非常生气。丁家大儿子丁桂宏打算将父亲告上法院,理由是,父亲在他未离婚期间,与他的老婆勾搭成奸,已经构成“破坏别人婚姻罪”。
  不过,丁家三姐弟前天无奈地告诉记者,这两天,他们找过律师,并前往法院咨询,结果被告知,因为丁桂宏已经离婚,倘若在离婚前状告父亲“破坏别人婚姻罪”就很可能会赢,可现在离婚了,没办法告了。占小东与父亲未领结婚证书前,他们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他们的“非法同居”,结果有关部门并没有采取行动,现在占小东与父亲领了结婚证书,“非法同居”成了“合法同居”了。
  爷爷和母亲成了婚 ,孩子今后啥名分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丁老汉与占小东而言,他们原来的公公与儿媳的角色,是由于占小东与丁老汉之子的结婚而形成,当占小东与丁老汉之子离婚后,这种“翁媳”关系自然就消灭了,他们依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完全可以再形成新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在法律上应当说是没有问题的。可是,问题在于,占小东与前夫生有一个10岁的儿子,他的爷爷和他的母亲成了婚,那他在新家庭中的名分该是啥呢?
  从这个孩子的角度来说,丁老汉与他的关系是“爷孙关系”,占小东与其则是“母子关系”,这都是以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自然血亲关系。而这种自然血亲关系,按照民法理论,并不因为占小东与其前夫的离婚而消灭。这实际就表明了,丁老汉即使与占小东成了婚,这个孩子也不能成为丁老汉的“继子”。可从法律上来说,丁老汉与占小东却是夫妻,多荒唐呀!而且,在继承、监护等一系列问题上,也都可能出现种种法律问题。
  这说明在“爷爷和母亲成婚”的奇事中,法律是有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该作出怎样的选择?是否应当尊重自然血亲关系,对丁老汉与占小东的“婚姻自由”作出必要的限制,即禁止“爷爷和母亲成婚”这样的婚姻?这还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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