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8日,南充中院终审判决我负次要责任,刘武辉负主要责任,杨国华负次要责任。判决生效后,杨国华按照判决赔偿了我1.6万元。2000年5月15日,我就绵阳交警非法吊销我的执照两年之久,造成我工资和一切待遇停发,家庭不和,子女停学,受到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向绵阳中院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时,从绵阳中级法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当法官的罗加茹和调到刑二庭的尹红兵,在省高院内部上下活动,找到分管民庭工作的省高院副院长张建魁和担任该案的主审法官秦谊,串通一气,于2000年6月8日,在我和杨国华、刘武辉三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申诉的情况下,谎称杨国华和刘武辉不服南充中院二审判决,公然违反立案程序办假案,并向南充中院发出调卷函,至今我没有得到杨国华和刘武辉的申诉副本。省高院要求绵阳涪城区法院暂缓审理我提出的绵阳交警行政侵权一案。2000年12月4日,罗加茹给南充中院分管领导刘明写信,信中提到尹红兵打电话给刘明,要求刘明按照他们的意图进行判决。 2000年10月14日,四川高院下达行监117号文件(后经省政法委一个姓曾的女领导答复,这个文件是伪造的空头文件,档案里找不到,但却加盖了省高院的公章,不知公章从何而来)。2001年6月18日,我向省人大信访办提出该案的审理程序不合法和行监117号文件来路不正,省人大信访办向省高院下发了督办函,不知高院向省人大怎么回复的,也没有告知我本人。同时,高院罗加茹等人,唆使杨国华于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分别高院递交了补充申诉材料,2002年4月29日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我提出申诉人副本为什么不送达我,审判长宋建国和主审法官秦谊承认立案程序不合法,但不顾我的质疑,强行继续开庭。我向法院提出相关质证证据和道条的司法解释,杨国华和代理人汪强哑口无言。庭审中,我方占据绝对优势,但法院不予采信我方的主张,最终在罗加茹等人为绵阳老乡开脱行政执法违法的一切责任,但杨国华并没有向高院申请鉴定,高院主审法官在委托书中不提供南充中院在二审和再审时强行调出的卷宗第七页坐标图,法院合议庭询问办案交警,卷内第七页坐标图有几张,办案人员李波当众回答,卷内肯定只有一张坐标图。高院主审法官暗中调包,调换了坐标图,还隐瞒了南充市检察院技术鉴定的检材和法律文书(机密)。高院委托公安部鉴定,公安部认为检材检样有限,未予受理。而后省高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说现场描绘图上我的签名是我的笔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第15条明文规定,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但高院主审法官不按照鉴定程序要求鉴定人到场说明情况,因为他们心中有鬼,他是调了包的,因为我从来没有在那张图上签过字,在原事故现场描绘图上,我签字是第二位,但伪造的现场描绘图上却变成了第一。省交警总队何正户专家在接受南充中院法官调查时说,原绘制的草图已经丢失,现在的图纸是凭想象绘制的,该取证未取证,适用的道条法规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这就充分说明,省高院罗加茹等人,执法犯法,暗箱操作,违背司法原则,公然为绵阳交警开脱责任,一手操办了这些冤案。 高级法院的判决书下达这么多年了,法院一直没有找我要费用,因为按照民事案件审理规定,败诉一方要支付审理费用,而且杨国华也没有找我退还二审判决他支付给我的费用1.6万元。高院办假案到了何等疯狂的地步!难道那些费用是罗加茹支付的?还是绵阳交警支付的?只有他们心中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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