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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今年四岁半,于2013年9月始就读于简阳市海上花园宝贝天空幼儿园。2015年4月27日,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游园活动时不幸从楼梯摔下,导致左额严重挫伤并留下疤痕,至今,该幼儿园都未就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修复、营养和赔偿等费用主动找我们做家长勒协商,更不要说出面承担责任。 2015年11月24日,我女儿再一次在幼儿园组织的室内活动中再次致左手肘受伤,事故发生后,幼儿园试图隐瞒实情并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更未及时将我女儿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此后我女儿外婆在接其放学时才发现女儿受伤(此时距我女儿受伤已经接近一个小时,小手已经肿得不像样。贻误了救治我女儿的最佳时机,由于校方的不重视和小孩的无知,更加重小孩伤情和身体上的痛苦)。经简阳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认并尊照医院意见,我们随即将我女儿转院至四川省骨科医院接受治疗,最终确诊为左肱骨外髁骨折。目前,我女儿仍在接受第一次手术治疗。 截止目前,我女儿因两次在学校内受伤已经、正在并即将产生以下费用:1、医疗费;2、康复出院后续治疗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护理费;5、孩子家长及亲属产生的交通费;6、孩子家长及亲属的误工费;7、小孩健康营养费;8、评残以及如果因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9、整容费;10、精神损害抚慰金;11、其他合法合理的相关费用。 遗憾的是,幼儿园至今未对两次事故有个负责任的令我们做父母满意的态度和说法,我和孩子父亲曾多次主动要求幼儿园就上述事故给予说法,刘校长都以我没钱拒绝了我们,还把我们主动来电并正在通话之中的电话交与给她父亲,其父在电话中对我们恶语相向。由于校方在我女儿受伤后的种种表现和态度令人寒心,我们在多次要求校方给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说法无果之后决定起诉学校,当刘校长收到律师函后主动与我们联系出面协商,谁料协商当日校长带上其七八十岁的父母一并出席,整个协商过程中该幼儿园法人也就是刘校长几乎没有说话,全权由她的家属作为代言,刘校长父亲更是多次辱骂我们,说又是不是他们推到孩子,不应该负责,让我们自己去想法,不要讹他们一家,说随便我们告,法院判好多认好多,反正我们是拿不出钱来给你们,真个协商场面可以想象。试问如果我们的孩子出生在农村没有优越的经济条件出面垫付,孩子又以个人原因(孩子结婚,孩子买房)为由不愿拿钱出来解决,难道这可怜的孩子就只能等着见死不救吗?同为女人,都不容易,可学校挣的就是孩子的钱,就应该想到要承担这一切利益带来的责任,如果只想赚钱不管孩子死活,那么你们幼儿园存在的意义只会是为教育事业抹黑!以上事实,有病例、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费用报销单、照片、录音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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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而该幼儿园显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且事后态度恶劣、消极。 1、对校方忽视安全工作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理,防止更多的小孩及小孩家长再步后尘,给我市教育工作抹黑;2、请相关部门出面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督促校方面对事实,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学生家长加强对小孩的治疗,并对两次事故的善后工作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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