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虹) 亲戚远在外地,又急需用钱,家住成都的曹某夫妇便帮着亲戚,向债权人出具了多张借条。没想到两年后,债权人童某手持他们出具的借条,将曹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共计185万元。 原告童某诉称,曹先生、彭女士二人在2011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先后7次向原告借款185万元并出具借条。2013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无果,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85万元并支付利息,童某还提交了借条、催款通知等证据材料。 曹先生、彭女士则无奈表示,他们从未向原告借款,也从未向原告还过款。借款关系是原告与彭女士的妹妹彭某某之间发生,由于童某与彭某某分别在成都、深圳两地,当面交易不便,于是发生交易之时,二人通过电话协商好后,曹先生、彭女士应童某要求、彭某某指示,帮忙代彭某某打借条,彭某某向原告所借款项早已还清,但是原告却用未收回且已作废的借条起诉被告。彭某某也告诉法官,自己是被告彭女士的妹妹,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自己欠童某的钱早就还完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原告所举7张借条证据其内容能够反映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借贷关系,但是由于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借条对应的借款金额向被告实际履行了借款出借义务,并且原告主张的与被告发生借贷关系的事实有违常理,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8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说法 受人委托借款 借条须注明实际借款人 法官表示,本案主要涉及借贷关系的认定。按照人们的交易习惯,在出借金钱时,债务人要债权人出具借条。在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要出具收条,并将借条销毁或者归还给债务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图省事,借贷双方往往不注意规范和细节,有的借条内容含糊不清,有的仅有借条却没有保留打款凭证,有的还了款却忘了要回借条。这些都极易引发纠纷。 法官也提醒市民朋友,出借金钱时,一定要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并保留好打款凭证。偿还借款时,也一定要记得收回借条。如果是受亲戚朋友的委托向人借款,还必须在借条中明确受托关系,注明谁是实际借款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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