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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叫杨斯雨,女,现年21岁,家住蓬安县兴旺镇兴中街174号,在校大四实习生。* o! o) U+ R/ ^( {1 G0 Y9 k; O: d
一、信访事项:9 [+ C3 E) O Y$ L! c# L8 u5 l
高坪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处理交通事故不作为; V- T9 ~' i" _
二、事项发生的时间:
0 h5 @9 X5 R4 ]6 R+ P/ w2015年7月29日
9 J9 Z& P- ]7 {& K- n. A三、事项发生的地点:1 i( a, \' L- p1 ]+ M
高坪区下中坝嘉陵江大桥江东北大路引桥处/ Z& k4 v$ E8 I3 ~9 O
四、事项涉及的单位:
7 C) T9 @1 a; R, `' H% X高坪区小龙街道办固美建材有限公司、高坪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
/ x% {0 B5 R5 ^) y2 a; |( ~% J# T五、事项涉及的人物:
; W' s7 H% h; l8 b; A4 E高坪区小龙街道办固美建材有限公司经理蒋健军及驾驶员王超、高坪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大队长王舰及交警乐恒+ N) k. n D0 F# T+ K0 o9 W v
六、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 K; I g" P1 o8 ]% ?' F" d
2015年7月29日上午,我在南充主城区骑着一辆(川RC11606)二轮电动车,路经高坪区江东大道。11时50分许,一辆川R37512号重型罐式货车在高坪区下中坝嘉陵江大桥(嘉陵江四桥)东北路段变道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将我撞倒,致使我身受重伤。高坪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交警乐恒赶到现场处理。经交警乐恒调查,川R37512车是高坪区小龙街道办的固美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王超,王超是固美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后,交警乐恒建议先救人治伤,再进行协调和解。于是,我的电动车被交警二大队拉走,我自己则被120救护车送进了市第五人民医院;驾驶员王超和所驾驶的车辆被交警乐恒放行。王超到医院垫资2000元医疗费后离开。( J, U: d* w( Z9 q2 d* S& d
2015年8月7日,我的父亲杨应辉找到王超说:“这个事情不大,我们本着合情合理的原则,把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护理等费用赔了就行了。”王超说:“陪多陪少,只要我们老板认就对了,我是一个打工的,我们老板现在也不接我的电话,我也没办法。”) y" R% i9 S" S% Y
2015年8月12日10时10分,我父亲给交警乐恒反映,我在医院的医疗费没有了,请求乐恒调解。乐恒说:“他不给钱我也没办法,你遇到烂眼了,你垫上钱治疗,后面你去打官司,你们这个是小事。”我父亲说:“你还是给我们认定书出了嘛。”乐恒说:“你下午3点再来。”我父亲等人下午到交警二大队找到乐恒,乐恒很不满意地才给我们出了事故认定书。6 |# G2 u7 u& q7 [ B5 T
2015年8月13日,我父亲到高坪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找到大队长王舰反映,说肇事方不给医疗费了,并请王大队长出面,叫肇事方把入院证拿来和医疗费给了,我就出院。王大队长说:“你们这个是小事,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是出现场,给你们出事故认定书,新《交通法》规定我们不扣车、不扣驾驶证、不扣行驶证。我们也没办法。你还是去打官司,还可以去把固美建材有限公司的大门堵了,你是老百姓怕啥!”随后,不知道王大队长给谁打了电话后说:“我也再找我的熟人帮你催一下公司来处理你们反映的事。”
# ?. p$ o! h* A! J1 d2015年9月16日,我们书面申请,请求交警乐恒协调处理。9月21日,我父亲再次给乐恒打电话要求协调处理,乐恒让我父亲第二天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并让我父亲给肇事方打个电话。第二天,我父亲到交警二大队去处理,等了大约1小时左右,驾驶员王超没来,是固美建材有限公司经理蒋国平来接受处理的。
+ w& c% O: T3 m6 U固美公司经理蒋国平来后,交警乐恒说:“你们到后面屋里去商量,商量好了就给你们写个调解书就是了。”我父亲和蒋国平去协商,按照《交通法》《赔偿法》等规定,我父亲与蒋国平就治疗费、护理费、误工工资等进行协商,协商结果是我父亲提出要求固美公司支付治疗等费用共3万元左右。蒋健军随后说:“我回去商量一下再说。”于是,蒋国平就这样走了,交警乐恒也没有再说啥。
8 [$ a. A& Q7 O在随后的两个多月,我父亲和家人先后50余次给蒋国平打电话,蒋国平公平再也不接电话了。同时,交警二大队的乐恒等人也不再理睬。$ v, ^. y, I; S$ l4 |2 a' Q
七、信访人诉求:
" _' C4 E0 Y' N: u% r习近平总书记说:“老百姓的事无小事。”我所涉及的这起交通事故,确实是一件小事,但从2015年7月29日发生事故至今,已经过去了4个多月,却迟迟没有得到处理,这是为什么?为此,我有如下诉求:
" h8 {) D6 c! z9 f: Q4 ^, i! ]- X1、请求对交警部门的不作为问责 [6 d" h3 A! D7 d% ]; x/ E$ @
其一、交警二大队的交警乐恒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扣押驾驶员王超的驾驶证、行驶证和所驾驶的车辆之一,也没有对驾驶员进行处理,造成弱势的信访人在治疗中,肇事方不给钱进行治疗,也不配合处理的情况。乐恒保护了强者,没保护弱者。0 n0 E# n8 V, I/ ^& x7 S+ r8 {* L( h
其二、按照《交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乐恒在事故出现的15日后,在信访人(伤者方)强烈要求下,很不高兴才出认定书。更滑稽的是,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还弄虚作假,2015年8月12日是在信访人(伤者方)的强烈要求下出的事故认定书,可认定书上面落款时间却是2015年7月29日。
$ U! i4 p( O, I' j" Y0 w( L其三、信访人多次强烈要求公安机关秉公处理,交警乐恒却不通知肇事方,反而叫信访人(伤者方)通知。更让弱势的信访人伤心的是一个执法部门不参加、不组织协调,而是把公安机关当成一个谈生意的地方,还说“你们到后面屋里去商量,商量好了就给你们写个调解书就是了。”身为执法部门的公务员乐恒这种工作作风非常欠妥。
2 p& s% E1 b* u1 M: B, K1 K其四、按照《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乐恒至今没有给我出据扣留我的电动车的凭证,并没告知我。
4 C( z% ?( R0 P# I! y+ @0 D其五、按照《交通法》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乐恒已经违反了法律程序。
& t+ _6 ~% R! z. B; U6 E8 i3 O. j& I其六、作为一名高坪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的大队长王舰,更是忽悠百姓,老百姓有事找他反映,他叫的苦却比老百姓还苦,他不仅不叫执法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快事快办,还喊老百姓去打官司。更好笑的是,他居然喊信访人去把高坪区小龙街道的固美建材有限公司大门堵了,闹大了再说。这让老百姓(信访人)太失望了。
' W( r; u$ x4 b* I! P4 j3 B2、请求协调,要求事故肇事方赔偿医疗等费
( {9 c: j- f' [. H我在事故发生后,在医院治疗及反映的事实属实,并有证明人,欢迎调查核实。为此,请求组织高坪区小龙街道办固美建材有限公司经理蒋国平及驾驶员王超、高坪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大队长王舰及交警乐恒,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进行协调解决。( M' G$ ^& @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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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_6 `1 r5 m! x6 ~# u' Q为谢!, ?, l5 h# R: z8 A x# t
# N W! f L* R/ L信访人(签名):杨斯雨. K, M3 T/ l3 f& G5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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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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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8 f* E. T4 I! |6 L' L信访人:杨斯雨 联系电话:13699677678& m& n. {6 Z/ [. S, o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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