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丽 许鹰)犍为三环造纸厂成立于1995年7月3日,系由吴曦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因经营管理混乱,资金短缺,从2014年11月起停止生产经营。经审计,截止2015年7月15日,该厂的资产总额59038141.24元、负债总额127292126.57元、业主权益总额-68253965.33元,资产负债率为215.40%,已资不抵债。2015年3月已将该厂的机器设备租赁给犍为三环纸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29日,债权人犍为新万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犍为三环造纸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犍为三环造纸厂破产还债。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裁定受理该案,并定于2015年11月2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为有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职工队伍的稳定,在院领导的带领下,多次召开协调会,与管理人及该企业业主、现租赁经营业主和企业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座谈、宣讲有关法律知识。在审理过程中,犍为三环造纸厂投资人吴曦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申请,请求对犍为三环造纸厂进行重整。为了充分尊重投资人及债权人的意愿,合议庭安排投资人吴曦在债权人会议上陈述重整申请及设想,接受债权人的质询,随后对是否进行重整当场进行表决,结果80%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92.7%)同意重整。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合议庭当即将表决结果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并与管理人进行了沟通后,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债务人犍为三环造纸厂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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