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沙库拉美 许鹰)近日,峨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5月至12月,被告人罗某某陆续承包了峨边县东风新城三期、雅安市石棉县广元堡社区、玉泉山庄三处建筑工地承包工程,并组织陈某某、段某某、庞某某等多名民工进行施工,工程结算后,被告人罗某某总获约80余万元工程款。2015年2月,民工多次向被告人罗某某索要劳动报酬未果后,罗某某向民工出具欠条,后手机停机致民工与其无法联系。同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将其所有的一辆二手轿车以31000元价格转卖他人,更换手机号码后逃匿到福建,以逃避支付陈某某等54名农民工的工资,累计金额达53万余元。2015年4月9日,峨边县人社局发出指令书责令被告人罗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人罗某某至今仍未支付。2015年4月30日,罗某某主动投案,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为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和正常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劳动者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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