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王先生在一家餐馆吃饭,其间如厕后在洗手间外摔倒受伤。王先生称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餐馆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近日,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餐馆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20153元。
! r8 R$ \" @' Q0 w2013年10月26日下午6点,王先生与两位朋友到密云某餐馆用餐,其间王先生饮酒。当晚8点左右,王先生到餐馆二层上厕所,出来时摔倒受伤,餐馆员工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当晚,王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密云县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伴出血,颅骨线性骨折”等,花去医疗费14852.43元。经鉴定,王先生构成十级伤残。为索赔,王先生将餐馆诉至法院。 餐馆辩称,王某自身饮酒过量,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但其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王某受伤是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的,而厕所门口铺设了防滑脚垫,立有安全警示牌,厕所门口没有水渍”。事发后,餐馆及时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将王某送医,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王某作为成年人,饮酒后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餐馆未尽到全面警示风险提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餐馆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153元。 7 K! J' r& _7 B. z$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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